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共3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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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一、房产税部分:1、问:新建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问:浙江省在11月1日下发了关于个人出租房产税的文件,文件中有缴税综合税费率,它的起征点是什么?另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经营的类型有以下三种:(1)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2)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3)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请问怎么区别? 根据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税费征收率包括营业税率、城建
2、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房产税率、印花税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起征点是指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个人住房营业税税率暂减为3%外,其他非个人住房营业税税率为5%。对如何区别个人住房和非个人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设计用途为准。3、租房办公由谁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房屋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而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
3、在地,则应由租房办公的单位缴纳。4、纳税人把自有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由谁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5、企业在异地拥有房产,但没有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房产税应在何地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因此,尽管企业没有在异地设立公司或办事处,但当地的房产,不论用于营业、出租、出借的,均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6、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4、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因此,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应该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7、烟囱、水塔是否应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税只对构成“房产”的建筑物缴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
5、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8、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6、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由此可知,是否办理房产证并不是应否缴纳房产税的必要前提,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9、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缴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公司改制后,部分
7、房产从原企业中剥离,如果剥离出来的房产产权也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就由新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果剥离出来的房产产权仍属原企业所有,只是由改制后企业代为管理,则应由原企业缴纳房产税。11、哪些房产可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2、企业自有房产已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年中又把部分房产出租,应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
8、按年计征,其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是房屋租金。若企业已按房产余值缴纳了全年房产税,年中又将房屋出租并按租金再次缴纳房产税,其出租部分的房产按房产余值计缴的房产税可以办理退税。13、个人自有的房屋作营业用,如何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自有的居住房屋暂不缴纳房产税;若将个人自有的房屋作为本人营业使用,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14、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计算方法?一年分5月和9月两次征收(只有年纳房产税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到分局备案分两期缴纳,其他均在5月份申报),有两种计算方法:从价计征:=房产原值*70%*1.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12%二、土地使用税部分
9、1、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发,能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计算方法?一年分5月和9月两次征收(只有年纳房产税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到分局备案分两期缴纳,其他均在5月份申报),2009年征收标准为我分局范围内所有企业均为4元/平方;2010年临浦镇范围内的企业征收标准为6元/平方,
10、其他乡镇4元/平方;2011年开始。临浦镇范围内的企业征收标准为8元/平方,其他乡镇4元/平方。三、营业税部分1、问:企业股权可否转让?如何缴纳相关税费? 可以转让。企业股权转让,转让有所得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91号文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取得预收性质的价款应如何确认收入的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11、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该规定所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企业取得的赔偿金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明确规定
12、,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4、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5、有关单位代收的
13、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缴营业税。6、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可否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对方建
14、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三项费用”,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是和工程价款一并收取,并在新的财务制度中作为营业收入进行核算的。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从营业额扣除。7、建设施工企业购进原材料经简单加工后运往施工现场投入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又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就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设施工企业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
15、值税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是将建筑安装业务收入与建筑材料款项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8、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缴纳营业税。9、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负责该货物的有关工程安装业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新的条例及实施细则与旧的政策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
16、有了明显的变化,不再强调需要具备117号文件的两个条件:即对于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就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就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也就是对此项行为不同于以前一并征收增值税。解决了税负较大的问题。即便是未分别核算,也不再简单的执行一律计征增值税,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7、,分别计征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更加符合公平税负的纳税原则。 建筑业方面,明确“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即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解决了过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价款而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是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三是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同时
18、,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与旧条例和细则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则不适用本规定。二是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新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同时新细
19、则第十九条还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10、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20、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建设单位只向施工单位收取了代垫的水电费,但并未为施工单位提供应税行为,不属于应并入营业额的价外收费,所以其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缴纳营业税。11、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据此,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11、统借统还取
21、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根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用缴纳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并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纳税。12、驾驶员培训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办证费可否从培训费
22、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价外收费包括代收代垫费用,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培训学校取得的培训收入应全额计缴营业税,不允许扣除代学员向有关部门缴交的办证费。13、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在什么情况下视同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23、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14、转让在建厂房时能否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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