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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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部门规章 索引号:00A17-00000-2005-00001 发布机关:信息中心 名称: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文号:总局令第47号 主题分类: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5-01-27 主题词: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5年01月27日浏览次数:88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47 号)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经2005年1月20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太华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以下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广播影视统计工
2、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影视行业统计是指广播影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影视统计资料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影视系统内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广播影视系统外从事广播影视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第四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统计工
3、作时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第五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第六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及管理系统,提高广播影视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七条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八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综合统计机构,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并接受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制定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任务和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播影视行业的实施情况;(二)
4、搜集、整理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完成全国广播影视统计调查任务,对广播影视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组织建立、管理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广播影视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统计公报;(五)组织培训省级以上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第九条地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
5、,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影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建立地区性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第十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综合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所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广播影视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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