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处理的咨询报告(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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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公司住房补贴所得税处理咨 询 报 告*公司: 贵公司委托我们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希望我们从专业的角度,对贵公司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的所得税处理提出咨询意见。我们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与该项委托业务有关的咨询程序,研究了有关的国家税务政策及其相关法规,并将我们形成的咨询意见与山东省地税局、菏泽市地税局进行了协调、沟通,省市地税机关充分肯定了我们的咨询意见。现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咨询问题报告如下:一、报告目的 根据贵公司的期望,我们制作本报告旨在达到以下目的: (一)、使贵公司对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能够较全面理解、掌握; (二)、对贵公司提出的咨询问题进行税务分析,就
2、相关问题提供专业建议。二、住房补贴的政策演变住房补贴是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是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改变为货币分配的产物。(一)、住房补贴最早的表现形式是住房券199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8】号)规定:“公房租金提高后,需要相应给住公房职工发住房券。为了便于今后住房券逐步进入职工工资,特别是考虑到在住房、工资方面有关历史情况,发放住房券以采用比例法为宜。按全市职工平均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平均新增租金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计算出住房券发券额占工资的比例,即
3、发券系数。发券系数乘职工本人计券工资基数,就是职工应得的住房券金额。由于各地住房水平差距较大,各地发放住房券系数会有高有低。为了使今后各地住房券进人工资数大致平衡,需要进行宏观控制。根据测算,发券系数应控制在以内。各个城市要按职工平均使用面积和职工平均发券工资基数的实际数据测定发券系数,坚持发放的住房券总额与新增加的租金总额持平。城市之间发券系数的差别,在今后住房券理入工资时,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予以合理调整。对职工发住房券,可采取转账结算的办法,不直接给个人发现金。住房券只能用于交纳新增租金,不得抵交老租金,如有结余可存入银行,作为个人购、建房基金,不得冲击其他消费品市场”。这就是住房补贴的
4、雏形,并将发券比例定为职工本人计券工资基数25%以内。(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
5、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此文件规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并将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制定权下放给地方政府。(三)、山东省住房补贴政策1、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法定工资25%计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发号)规定:第四条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
6、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第八条规定自年月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作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第九条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发放到规定年限。第十条规定职工住房补贴(指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
7、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2、改变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方式,按月随工资直接发放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对职工住房补贴不再实行专户储存的办法,改为按月随工资直接发给职工个人;原缴存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支取手续,然后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住房公积金继续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金额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从以上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住房补贴由最初的住房券演变而来,并由住房券不计入工资总额发展到住房补贴计入工资总额,由住房补贴不发给个人进行“专户储存”到
8、按月随工资发放。三、住房补贴的计算(一)、计发基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计算发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号)规定: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二)、计发比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鲁政发号)规定: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
9、20007号)规定:我省从1998年1月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在购买住房时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并从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列入工资,按月基本工资的25发放。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省直驻济各部门、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提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考虑到目前省级财政状况,根据省领导的意见,新提高的10个百分点暂缓发放,今后适当时候再予补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不变。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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