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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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安监管审批20125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杭政函201248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单位用人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
2、安全生产状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单位。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生产、仓储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特指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一)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3、法律法规行为;(二)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三)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四)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第四条 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负责人,是指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在企业领导层中主管安全、生产或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一)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决策;(二)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三)具有国民教育安
4、全工程或化工(化学)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五)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六)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第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一)具有国民教育安全工程或化工(化学)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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