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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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对不良贷款重组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重组在不良贷款压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 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降低风险原则。重组后贷款的风险程度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通过重组可以使原借款关系中的法律瑕疵得以完善,或担保的效率优于原担保,担保的可靠性增强。 (二)本金不增原则。重组
2、后贷款的本金不得高于原贷款本金额度,重组应在尽量压缩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只能涉及原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严禁以贷收息,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组应在深入实际,分析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比重组和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科学评估重组提供的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出决策。严禁为了重组而重组,或开展人情重组,丧失及时回收债权的时机。 (四)专款专用原则。重组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关联不良贷款,严禁挪作他用;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额外的风险。 (五)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
3、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范围、适用对象、条件方式及模式 第五条 重组贷款适用于不良贷款。 第六条 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 (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 (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 (三)贷款重组后保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
4、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 (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八条 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因财务状况出现困难,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暂时无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三)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四)已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抵(质)押人同意对重组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立规定的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对重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第九条 贷款重组方式。 (一)对原债务主体悬空得到重新落实的,可在不压缩本金,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的前提下进行重组。 (二)对补充足额、有效抵(质)押物、做实抵(质)担保手续,能够全额覆盖风险的,可不压缩本金、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 (三)对补充部分抵(质)押担保,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程度,但不能做到全额覆盖风险的,补充的抵押物评估价应至少不低于本金的20%,压缩5%的本金后,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 (四)不能补充抵押物的,本金压降10%,缓收部分至全部利息,进行重组。 (五)对农户贷款单户贷款本金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且原贷款没有任何抵押担保手续的,在适当压缩部分本金,缓收部
6、分至全部利息的基础上,可用农户“一折两证”抵(质)押(即:农户粮食补贴资金折(卡)、土地经营权证、农户住房房屋所有证)进行重组。 以上条件为贷款重组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贷款重组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更换借款主体,保留原担保方式; (二)更换借款主体,更换担保方式; (三)更换有代偿能力和意愿的保证人,或更换更有价值、更容易处置的抵(质)押物; (四)追加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第三章 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重组的期限要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债务的构成及到期时间、生产经营周期、市场因素变动对抵(质)押物价格的影响以及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农户类贷款能够进
7、行抵(质)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法律上不存在瑕疵的,重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不能进行抵(质)押登记、不能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法律上存在瑕疵的,重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18个月(含)。非农类贷款重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3年(含)。对于重组的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各行社按照现行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 调查、审查、审批(咨询)与办理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办理贷款重组业务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贷款重组通过发放新贷款同时收回原贷款的方式和要求进行操作: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咨询签订合同放款审核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办理贷款重组业务
8、除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即时清收与贷款重组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减少损失;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出现问题的原因、办理贷款重组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信贷审查部门(岗位)除按照规定对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落实还款计划的能力; (二)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并着重分析贷款重组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以便于科学决策。 第十七条 贷款重组的权限按照市区联社信贷业务单户管理权限执行;超过联社审批权限的,咨询权限交由*办事处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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