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共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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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管理、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风景名胜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美丽浙江中的作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工作。第三条 评价过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
2、题导向,遵循科学简明、公开公平、动态持续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评价工作四年为一个周期,每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由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与专家进行抽查。原则上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每个风景名胜区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评价应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当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风景名胜区,检查结果计入,不另行开展管理评价。当年度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综合执法检查不达标或达标,但存在一些问题的风景名胜区,责令限期整改,下一年度纳入省建设厅开展管理评价。第六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基础项:主要包括总体规划编
3、制、遥感图斑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年度报告编制、机构设置等情况。(二)实施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评估,景源、生物多样性、环境保护,景点及游览设施建设管控,游览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景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情况。(三)鼓励项:主要包括保护、提升、弘扬风景名胜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价值,积极开展的特色、示范工作及所获荣誉等情况。第七条 管理评价体系评分总分为300分,根据最终得分情况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级。根据风景名胜区等级差异设置相应的评定等级标准,年度评价为优秀等级的数量,最多不超过当年度部、省检查总数的25%,总分大于或等于200分为良好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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