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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马集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马集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提高学校理财水平,使学校获取最大的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校长对财务工作负总的责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学校不设多头领导,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学校校长及行政领导必须带头严格遵守执行并支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依法
2、独立行使职能和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第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条例,做到不违反财务制度。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根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账,做到收有凭,支有据。第六条 财务人员要做好日常事务工作,做好记账、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面清楚,专款专用,日清月结,按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七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一)上级拨款的财政补助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和上级主管部门补助收入。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的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学校收取的事业收入
3、、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八条 事业收入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教育局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和多组重复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和滥收费现象。第九条 学校依法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收费票据,保证票据如实填写,印章齐全。第十条 学校应及时将各类收入收存入账,纳入财务管理体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将收入长期滞留账外、体外循环或转入“小金库”。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单独设立账户。第三章 财务开支管理第十二条 报账会计定期报账,核对好账目,做到账账、账款相符。第十三条
4、 财务开支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开支是学校正常运转的需要,也是直接影响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严格执行财务开支预算是财务人员的重要职责。第十四条 财务开支的审批。财务开支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原则是:按权责审批,实行谁批准开支,就由谁负责审核签字。财务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签。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财务计划、预算,保证及时、合理地提供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支持和促进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第十六条 报账会计要严格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财务法规制度办理一切经济往来,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符合财务法规制度的付款和结算。属于报账会计失职造成的事故,由报账会计负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采购报销具体程序:(一
5、)需采购的科组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二)采购总价金额较大的,须经学校领导会办研究同意,由主管部门办理。(三)购回物品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归仓管理,统一发放使用;各科组(部门)自购自用者,也须履行先验收后登记领用手续。(四)报销的发票必须是正规的、有效的税务发票。发票字迹要清楚,大、小写一致,而且发票填写需齐全。(金额较大的工程及费用,必须附有报价明细单或合同书。)(五)报销单据按规定粘贴,并填写好报销凭证。发票背面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及验收人签名,按财务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签名后方可报销。(六)出差差旅费等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借用现金和领用支票,一律按规定办理。第
6、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需经校长批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后,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发展教育、保证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椅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 校长对固
7、定资产管理负完全责任,总务主任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的组织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务会计、总务处(保管室)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参与。使用部门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有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和使用所属固定资产的权力,也必须负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适当赔偿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总务处(保管室)按统一分类标准分别设账管理,定期查对,保证账、卡、物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领用或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时应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及时通知总务处(保管室)。第二十五条 每年十一月份为固定资产清查月,总务处应会同保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核对工作,并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闲置浪费,是否需要报废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领导批准的前提下,及时调账和进行修理。未经批准的报废、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账。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的财务人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办理交接手续。金安区东桥镇马集学校2012年2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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