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简述及涉税解析(共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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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简述及涉税解析长期以来,造成房地产企业避税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征管政策存在诸多漏洞,导致征收成本大、力度小、见效甚微。许多开发商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间跨度长、环节多、成本计算复杂的特点,千方百计钻政策漏洞,事实上房地产企业规避土地增值税有很多办法,通过关联交易低价销售等手段少计收入、签定虚假协议多开发票做高成本是通常的做法,偷税手法多样化、专业化、普遍化、隐蔽化。加之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于税制设置复杂、计算繁琐,由此带来难以处理的一系列复杂问题。 一、非直接销售未作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题简述: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
2、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未作视同销售,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涉税解析: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
3、确定。 二、以明显偏低价格销售少计收入 问题简述:某项目销售时,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均价1/3的明显偏低价格,将商铺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个人。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 涉税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开发产品
4、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题简述: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公司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发生转移。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确列作收入,并扣除对应的成本和费用。 涉税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由此可见,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
5、出租等,不论是否办理产权,只要产权没有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借款利息全部列入开发成本利息支出 问题简述:某房企公司未取得合法票据,列支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479.3万元,支付银行罚息36.6万元,全部列入开发成本-利息支出。 涉税解析: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
6、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五、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税前扣除 问题简述: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既计入开发成本,作为企业所得项目税前扣除,又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涉税解析: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7、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据以上规定,按照税务处理,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成本,收回土地造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土地闲置费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成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一大差异和区别。 六、印花税作为
8、“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问题简述:在计算扣除额时,将印花税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造成了印花税的重复扣除。 涉税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对应予以扣除。” 印花税应列入公司的管理费用进行扣除,不再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七、预提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问题简述: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项目完工面临清算之际,为缓缴土地增值税,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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