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庄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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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辉县市高庄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为规范我乡学生资助管理,有效地对我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切实解决我乡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问题,深入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期初中625元,小学每生每期500元。第三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新生和高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学校根据本办法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
2、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花名册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条学校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找工作负主要责任。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责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直接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贫困寄宿生活补助。学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条学校对于贫困生补助款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杜绝资料抵发,不得平均发放,也不得推迟发放。 第七条学校加强对贫困
3、寄宿生生活补助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本制度由高庄乡中心学校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报教育局资助中心备案。资助对象 以下11类学生可以列为资助对象: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无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 、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建档立卡户), 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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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庄乡 贫困学生 资助 工作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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