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共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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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6)宣贯讲义第一部分本次修订的概况一、修订背景1、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2),自2002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上海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2、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2)编制时所依据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071-98)已经进行修订,特别是修订后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对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体系作了新的规定 。3、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2)发布、施行两年多来,其中
2、所引用的许多相关标准已经或正在修订。鉴于上述情况,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于2005年3月28日以 关于下达2005年技术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 沪市政科2005150号 正式下达 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2)的修订任务。二、修订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以下简称 “部标” )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 119-2005) (以下简称 “市标” )三、修订过程 2005年3月,由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市管公路管理署、上海市奉贤区公路管理署、上海市松江区公路管理署、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开始本标准
3、的修订工作。2005年5月27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并通过本标准修订大纲。2006年6月2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并通过本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2006年6月20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并通过本标准修订后的送审稿。2006年6月28日,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关于上报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报批稿)的请示沪路管信2006227号 报批。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关于批准颁发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沪市政科2006450号正式批准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Z-24-2006)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四、修订定位1、工程质量
4、检验评定方法及相关附录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保持一致。2、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与交通部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相一致。3、质量保证资料要求与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9-2005)保持一致。4、对原来部分不适当的工程项目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部分大中修工程的常用项目内容。五、修订概要1、原标准共7章49节及12个附录,除总则以外,共列出48个本市公路大中修工程中常用的分项工程内容。修订后本标准共10章71节及 8个附录, 较原标准增加“术语”、“验收程序及评定方法”和 “收费及监控设施” 3章;第49章及附录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原则上与 “部
5、标”和 “市标” 保持一致,并增加了每章的 “一般规定”。在第6、7章中分别增加了“沥青集料封层” 和 “梁体拼接” 项目内容;第8章中增加了“金属护栏”和 “突起路标”项目内容;第9章“绿化工程”改为 “环保工程”,并增加了“金属结构声屏障” 项目内容。修订后本标准共列出58个分项工程内容,基本涵盖目前本市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内容。2、原标准共12个附录,修订后本标准共8个附录。根据与现行标准“不重复”的原则,保留了经过修订的附录A、B、C、D;取消了原附录 E、F、G、H, “水泥砂浆强度评定”、 “半刚性基层材料强度评定”、“路面结构层厚度评定”、“柔性基层、沥青路面弯沉值评定”和“路面
6、横向力系数评定”直接取用部标的附录F、G、H、I、K;原附录K、L并入修订后的附录E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用表”;原附录J、M修订后为附录F “质量保证资料要求 ”和附录G “工程竣工资料检查要求 ”;新增加附录H “本标准用词说明 ”。3、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和市市政局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沪市政建(2005)570号的相关规定,第3章中细化了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验收程序和方法。4、与“部标”同样,取消实测项目的规定分,改为权值,使用中按实取用检测项次数及相应的权值数,操作、计算更简便;增加关键项
7、目的最低合格率,明确交工验收阶段取消“优良”等级,提高合格的标准。5、第410章中,除各章的第1节为 “一般规定” 外,其余各节均为 “基本要求” 、“实测项目”、“外观鉴定”、“质量保证资料” 等4条。本标准与修订前相比:1) “基本要求” 内容有所加强,特别是强化了对主要材料和关键工序施工工艺的要求;2) “实测项目”中统一了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中各种规定值、尺寸偏差和形状、位置偏差的表示方式(详见条文说明111112页),明确各项次的 “检查方法和频率”,使之更符合上海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3) “外观鉴定” 的扣分全部量化,并对不影响内在质量的表面缺陷规定了扣分上限,使
8、之更合理、更可操作;4) “质量保证资料” 要求与“市标”一致,明确各工程项目应有的质量保证资料。六、修订说明1、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性质与新、改建工程不同,有些项目是大、中修工程所特有的,即使与新、改建工程相同的项目也因工程规模、原始状况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而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亦相应地有所不同。原标准包含48个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修订后的本标准增加至58个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基本涵盖了常用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但随着公路建设中各种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不断运用,以及各种特殊工程的需求,仍然会有各种新情况出现,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和调整,而这种补充和
9、调整应在部标、市标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原则、方法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2、本标准各项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各项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必须达到的标准,不能随意降低要求;但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法人在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根据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补充和提高某些方面的质量指标,而这种补充和提高应是合理可行、且事前进行的。3、所有实测项目表中所列出的检查方法都是普通的、常规的检查方法,但鼓励使用更先进的方法。4、本标准的正文和条文说明中共引用了93个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海地方标准,这些相关标准被引用时均未加年号,在实际使用中应注意这些相关标准的更新。第二部分主要修订内容 1 总则1.
10、0. 1 目的和依据修订的目的,一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体系与部标相适应; 二是所引用的相标准与新增的或修订更新的相关标准相适应; 三是进一步规范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方法,四是补充部分原标准未能涵盖的大、中修工程内容。修订的依据是“部标”和“市标”。其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与“部标”和“市标”基本一致,但增加了大修工程优良级的规定;质量验收程序依据“市标”和市市政局的有关规定。1. 0. 2 适用范围本标准内容上涵盖了本市公路大、中修工程中目前常见的土建工程项目,对所列出的公路大、中修土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评定标准作了明确的和完整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
11、中土建工程部分的质量检验评定。专项养护工程从质量、技术角度往往可归入中修工程或大修工程,因此其质量检验评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有条件的抢修工程可参照执行。目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共5个,其中:部标(JTG F80/1)和市标( DGJ08-119-2005)适用于公路新、改建工程中土建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两者在分项内容上不重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2004)和高速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与照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DB31/T 257-2001)适用于高速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与照明系统的新建、改建、大修和中修工程;本标准(SZ-24-2006)适
12、用于本市各级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中土建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1. 0. 3 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增加了项目法人及质量检测机构。明确公路大、中修工程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管理、监控和检验评定均采用本标准为依据。1. 0. 4 与相关规范的关系在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评定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相关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规程的规定。本标准与相关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以颁布年份最新者为准。 1. 0. 5 特殊工程特殊工程指采用特殊结构、特殊工艺的公路大、中修工程,本标准未涉及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
13、目,也包括管理部门、项目法人或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采用特殊结构、特殊工艺的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并按规定报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路基、底基层的翻修以及桥梁的桩基、墩台、梁的翻修更换等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按“部标”和“市标”相关分项标准进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由于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范围、施工条件和工程量差异很大,本标准的所有规定均为大、中修工程必须达到的,也可以说是大、中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下限,管理部门或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提高大、中修工程的质
14、量标准。在条件许可时,大、中修工程可直接采用“部标”和“市标”的相关质量标准;也可以制定高于本标准要求的专项质量标准,但不宜高于“部标”和“市标”的相关质量要求。上述特殊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应在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但验收程序、评分方法、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和提交的竣工资料均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2 术语本章是本次修订所新增加的。本章仅列出与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验收直接有关的12个术语,其中检验、评定、关键项目、一般项目、外观质量、权值等6个术语同部标一致,关键项目(定义类同强制性条文)、权值是新概念;大修、中修、加固、合格率、返工、
15、竣工验收等6个术语是本标准新增加的。本标准所涉及的其他大量术语定义按相关规范规定。3 验收程序及评定方法3. 1 一般规定3. 1. 1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本标准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与部标第3.1.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3. 1. 2 工程项目划分的要求1本标准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规定了两种方法。其中附录A的规定与部标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适用于大型的、复杂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本标准第410章按工程大类划分,各章所涵盖的范围与相应的单位工程一致。 对工程量较小的、工程内容较为简单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则可将每个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不设分部工程而直接划分为
16、若干个分项工程,并将构成单位工程主要工程量的分项工程作为主要分项工程,以避免出现一个分部工程中只有一、两个分项工程或工程量比例极小的分项工程作为主要分项工程等不合理情况。将公路工程项目按规定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是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是公路工程质量监控和管理的基础,工程项目划分将贯穿于公路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并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结果,因此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此项工作,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也应在工程开工前明确。2按现行行业规定,公路大修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同时报送工程项目划分表及所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项目法人认为有必要的公
17、路中修工程项目也可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本章中的质量监督机构均指经公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3 强调各级质量管理中,各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划分的一致性。 3. 2 验收基本要求3. 2. 1 质量验收的各阶段次序明确工程质量各阶段验收的次序,未进行前一阶段验收 或前一阶段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后一阶段的验收。3. 2. 2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竣工验收的对象是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整体,包括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2 施工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 监理工程师按本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 竣工资料按本标准
18、的要求编制完成;5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完成工作总结。3. 2. 3 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基本要求1 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的六个方面与“部标”的规定完全一致。质量保证资料是竣工资料中施工质量管理资料的组成部分,参与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本节对质量保证资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同步编制整理。2 工程竣工资料是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产生的、按规定应在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的所有文件的总称,包括工程合同和造价文件、施工大纲及批复、技术交底和会议纪要、工程施工过程资料、施工质量管理资料、竣工图表、工程总结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七部分。3 强调工程竣工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9、分类归档和装订按档案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不作为竣工验收内容。 3. 2. 4 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总结3. 2. 5 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工作总结3. 2. 6 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总结3. 2. 7 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管理总结规定了竣工验收的四份总结按何范围编写以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实际使用中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总结的各部分标题。相应的条文说明中对工程所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遗留工程量、质量缺陷、工后技术保证措施、工程质量评价等作了解释。2. 3 质量验收程序本节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评定、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级鉴定等质量验收程序的具体要求按公路工程竣(交
20、)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的原则和本市有关行业规定制订,适用于本市公路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未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路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3. 3. 1 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即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自检,整理汇总施工资料(包括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并作出工程施工总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3. 3. 2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验评定也是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的,内容包括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自检的签认、形成系统的监理资料、作出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
21、质量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向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建议。3. 3. 3 竣工验收的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按下列规定组织:1 竣工验收按工程项目或合同段进行;2 项目法人在收到施工单位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所作的工程质量评分及质量等级进行审核;3 在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和行业的相关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养护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4 竣工验收应通知相关的公路管理机构参加,报监工程还应同时通知受监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参加。3. 3. 4 竣工验收的工作内容竣工验收的主要
22、工作内容包括: 检查施工合同与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施工及监理资料、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和工作总结;检查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总结;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检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检查工程竣工资料编制情况。 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作出结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按本标准第3.2.7条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管理总结。3. 3. 5 工程质量鉴定大修工程由受监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中修工程由项目法人按本标
23、准第3.4节的规定完成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3. 3. 6 竣工验收报告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本标准附录G.0.2的规定填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总结应报相关的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乡道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管理总结应报相关的主管部门备案。3. 4 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3. 4. 1 工程质量检验评分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评分是两个100分制:工程实体质量100分,应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评分值。竣工资料按工程项目或施工合同段检查评定,也是100分,其内容及评分方法按本标准附录G.0.1规定。4. 4.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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