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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院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学位工作有关条例和办法,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
2、位的决定;(四)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五)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申诉和其它事项;(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会委员从院领导、各二级学院、有关处室中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委员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产生,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每届任期三年。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院教务处,学位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初步拟定学院授予学
3、士学位相关管理办法;(二)初步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三)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四) 对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五)受理授予学士学位有关的申诉、投诉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涉及的学科门类设置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科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逐一进行初审,向院学位办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定期或不定期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指导
4、。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7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须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并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相应学分,学业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合格,经
5、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一)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学生计算机能力要求达到“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CCT)” 或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水平,或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本科毕业生计算机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要求。(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要求: 1.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英语专业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要求。2.艺术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PRETC
6、O-A)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艺术专业本科毕业生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要求。3.非英语、艺术专业的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400分及以上,或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本科毕业生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要求。4.少数修读外语为日语、俄语等语种的本科学生,其外语水平应达到上述同等水平要求。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证书;(二)在院学习期间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三)在院学习期间必修课程学期考核(不含补考、重修)不及格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四)在院学习期间有考核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严重学术不
7、端行为;(五)在院学习期间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六)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第十一条 已获得毕业证书,但因在院学习期间,外语或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或必修课程学期考核(不含补考、重修)不及格累计在611门之间(含6门和11门)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六年)内回院参加相应科目的重修考试,成绩达到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重新申请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在院学习期间因考核违规违纪受到过一次较轻处分者,改正错误积极,表现突出,毕业离校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审查同意,可申请学士学位:(一)个人或代表学校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二)学业成绩优秀,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
8、性学科竞赛及相关创新实践取得突出成绩者。(三)在院内外受到立功嘉奖或为学院做出较大贡献者。第十三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或毕业离校前因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通过决议,可撤销所授学士学位。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四条 凡达到本细则要求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院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和推荐:(一)审核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等;
9、(二)逐一审核申请者在校期间受奖励和受处分情况,并将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报学位办备案;(三)提出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将申请者学业成绩等材料进行汇总,按规定时间报学位办公室复审;(四)根据需要,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初审中有争议的情况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第十六条 学位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后,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十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委会议,审查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学位授予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院
10、学位评定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赞成票得票数须达到到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材料由学位办公室归档。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签发日期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一经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第十九条 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审核学位授予工作的会议,一年举行两次,集中受理和审核学位授予事
11、宜。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程序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科毕业生有关学位评定的申诉。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会议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具体申诉材料由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诉进行复核和做出决议的方式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相同的程序进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报市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院外学生申请我院学士学位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姓 名性别政治面貌入学时间专 业年级学科门类毕业时间身份证号学 号申请理由受过何种奖励处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章):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学位办公室复审意见学位办公室(公章):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 主任(签章): 年 月 日注:此表须如实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学生档案,一份交学位办汇总后存院档案室。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