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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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作为深化改革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纳税评估是征管与稽查的一个中间环节,其职责是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和加工,形成足以证明纳税是否有不正常的指标体系,从而在理论上推算出纳税是否合法合理。鉴于纳税评估的职能,广泛获取纳税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新的征管模式运行后,为了解决征管虚化问题,对纳税企业实施纳税评估是绝不可少的。自从我国纳税评估在实践中推行以来,纳税评估起到了相当好的作用。大多数意见认为:纳税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
2、求,也是税收征管改革深入进行的必然结果。建立纳税评估模式,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特别是在税收管理和反偷逃税的工作中,纳税评估更有着不可代替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纳税评估体系的建立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其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大家对此认识不一致,各地开展工作也很不平衡。本文仅就纳税评估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纳税评估 问题 对策一、纳税评估概述1、纳税评估的概念。广义是指各有关主体从税收角度对相关的各类涉税交易、事项、结果的评估,包括涉税的资产评估、正常的交易评估、纳税申报表余额评估、纳税遵从整体评估等。狭义的纳税评估仅指对纳税申报结果作
3、出的评估。本文所指的是狭义的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和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申报行为中的异常情况,促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管理活动。2、纳税评估的特征。 主体的主动性: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提高税源监控水平的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在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税务机关可根据评估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 信息,也可针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知评估对象进行口头或书面的
4、解释说明。人员的专业性: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求评估人员既要熟练掌握财务、税收、法律、计算机、统计等业务知识,又要具备较强的逻辑判断和推理能力。方法的科学性:现在纳税评估采用比较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多种数学分析方法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诸如,税收负担率、利润率、销售收入变动率等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揭示其异常波动程度,作为评定纳税人申报税款是否真实,准确的参照。各项指标的设计需要运用科学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技术。 职能的双重性:纳税评估既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控制的管理措施,同时也是税务机关优化服务的一种形式。3、纳税评估的意义。随着纳税评估在实践中的不断推行,
5、纳税评估已经成为了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纳税评估逐步成为征管过程中的一个核心环节。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纳税评估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提高征管水平,推进税收管理进一步向现代化、科学化、高效能化方向发展。首先,它初步解决了以往征管工作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通过采集企业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变化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地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填补了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税收日常管理上存在的“相对真空”。
6、其次,通过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可及时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普遍性问题,采取有利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提升征管水平。最后,通过纳税评估,加强在税收征管中对计算机、相关高科技征管软件及其相关科学方法的应用,推动我们税收征管向着科技化发展。(2)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浅表式服务向深层次服务的转变。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评估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评估对象而言,纳税评估又是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纳税评估的开展使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更具有人性化、人情味。它给予了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减少了征纳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而产生冲突的可能。(3)
7、有利于加强征、管、查三环节的联系,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纳税评估充实了管理内容,丰富了管理手段,强化了日常基础管理,在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之间形成了一道“过滤网”,有效弥补两者之间的脱节,同时也能避免稽查选案的盲目性,提高其选案的准确性。 (4)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业务素质的提高。在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分析出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申报纳税疑点,并要求评估对象进行解释本来就是一个被动学习的过程;对评估对象进行纳税宣传、解释说明的过程又是一个再次学习的过程,这些都有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5)我市各区县局实行纳税评估所产生的实际效果。2005年10月,某区县局对辖区三个规
8、模较大的私营摩配加工企业实施了纳税评估。评估数据显示,其中一户工业有限公司2004年缴纳地方各税24.5万元,同比下降37.83%,2004年利润率为1.46%,同比下降63.5%,远远低于机械加工业3%的利润率警示值,与此同时该企业2004年资本金3030万元,同比增长124.61%,固定资产3827万元,同比增长90%,而2004年销售收入3936万元,同比上升仅12.81%。通过这些指标的分析,我们发现以下疑点: 2004年企业总体税额、税负、利润率大幅地非正常下降;企业销售收入的缓慢增长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形成明显反差。由此判断,该企业2004年可能存在销售收入不入帐的情况。随
9、后组织的税务稽查证实,该企业2004年,确实有大量的承兑汇票收入不入帐的情况,对此,该局依法作出补税15万元,罚款4万余元的处理。 2006年3月,某区县局对辖区几个运输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显示:某车队,2005年缴纳地方各税元,同比上升15.7%,但同期汽车运输发票使用1995份,同比上升123%,用票量增长明显与税收增长不匹配,由此判断,该企业发票使用可能存在问题。随后的稽查证实,该企业存在大量代开发票、销售发票的行为,对此,依法给予其罚款27万元的处罚。 二、我国纳税评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报审核评税办法,标志着我国纳税评
10、估实践的正式开始。在这个办法中首次定义并引进了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审核评税。2001年底,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我国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印发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首次提出了纳税评估的概念。2002年初,国税局又 以第2号令的形式颁布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管理办法。2002年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省级地税系统推行纳税评估,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制度。“征、管、查”三分离后,税务管理相对弱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导致税款流失比较严重。为此,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号,以下简
11、称办法),出台了纳税评估制度。我国现行的纳税评估流程主要有以下六个具体步骤:收集评估资料、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省市县纳税评估岗位理、管理建议。具体实施流程如图1:稽查局 采集外部信 息,建立指标体系, 指导监督评估工作的开 展 报送相关材料 县局及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岗位 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实施岗评估管理岗评估审批岗 下 达评估任务 移送稽查案件 符 审 核相关资料 合 条 件 相关资料报审 不符合条件退 移 回 送 图1从实践探索的角度来看,纳税评估的实行是必需也是必要的,纳税评估从开始实行到现在也在逐渐的成熟当中,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深化征管改革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纳税评估
12、相对来说还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各地对纳税评估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也存在着一些亟待统一和规范的问题。1、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的一些问题(1)税务约谈缺乏法律规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但对于约谈的具体定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解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约谈并不等同于询问,两者在法律中并不是一个对等的概念。约谈应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
13、管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时,预先约请纳税人到指定地点所进行的谈话,而询问不需要预先约请和指定地点。(2)对纳税人调查核实、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缺少必要的法律程序。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地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但对如何进行调查核实和是否需要履行税务检查程序,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当前的纳税评估工作只是对纳税人有关涉税情况进行分析并不具备稽查工作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也不能使用规范性稽查文书。因此当遇
14、有疑问且约谈不能说明问题时,现场调查核实就成为评估中重要的一环,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由此可见,评估中的调查核实缺少法律程序。(3)评估报告及底稿的法律效力不确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就是
15、说如果纳税人认为纳税评估报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办法的规定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2、对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准,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较为混乱。(1)权责不清。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均可以进行案头调账审核和实地核查。税务稽查是专业性质的检查,专司偷税、逃税、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评估部门往往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将该移送稽查部门的案件,自己作补税处理,导致少数纳税人为缓解资金的压力,当期不如实申报纳税,自行调节税款,待纳税评估再把税款补缴入库,致使个别纳税人对偷逃税款产生侥幸心理,长此以往,既淡化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16、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又使纳税评估人员的渎职得不到应有的责任追究,极大地降低税法的严肃性。(2)衔接不畅。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纳税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稽查选案的质量,促进查深查透,起到重要的作用。评估工作是介于管理与稽查之间,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在管理与稽查的关系上,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要件不传递,关系户的信息不传递,实质性的
17、问题不传递,使税收稽查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增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3)定位不准。纳税评估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人认为,纳税评估应立足于税务机关内部,以案头审核为主,不调账、不实地核实,也不向纳税人发出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遇到疑点问题仅限于与纳税人进行约谈。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纳税评估应作为管理环节的检查,对于靠案头资料和约谈无法证实的疑点问题,有必要进行调账核查,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由于对纳税评估案件的处理,一般不进行税收处罚,因而导致部分纳税人由侥幸发展到肆意偷税。 (4)界定不明。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
18、、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中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前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已成为正常申报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甚至是一种“协商式的稽查”,管理岗位实质上已经成为“管、查”一体的全能岗位,严重削弱了税法的刚性、执法的严肃性。3、在纳税评估指标上的问题。纳税评估指标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指标组成的一个系统。纳税评估指标错综复杂,需
19、要运用一系列指标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有效评估。就目前税收管理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指标情况来看,纳税评估指标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企业财务类:生产经营收入、销售变动率、毛利率、成本毛利率、负债率、利润率 等。企业生产经营类:投资额、进出口额、关联交易量等。税收类:登记率、申报率、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入库率、立案情况、发票使用信息等。外部信息类:国地税信息、银行资金的使用和信用、工商登记注册及处罚情况、海关记录、财政和公安信息以及国外收入等。同行业信息类:生产经营(小时量、利润率、库存量、负债率等),国际国内市场价格等。首先,在企业财务类指标中关于财务指标的选择问题。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指标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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