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共11页).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共11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共11页).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等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
2、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办理完毕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委托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第三条 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并接受市质安站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第四条 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符合标准的定型合格产品,并且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
3、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资料。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资料,到攀枝花市政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办理备案。使用期满八年的设备,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八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第六条 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将不予备案,且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
4、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满八年后,当年未按规定重新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鉴定或检测鉴定不合格的;(七)攀枝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备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应租赁条件,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
5、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第十条 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顶升、附着安装、设备拆卸)活动。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安装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
6、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相关作业。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与总包(使用)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由该安装项目的负责人编制专项安装(拆卸)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实施。第十六条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填写安装(拆卸)告知表,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市质安站备案方可进行安装(拆卸)施工。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由总承包(使用)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当基础、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安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施工人员
8、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后方可作业。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安装单位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填写有关调试验收记录,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租赁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经联合验收合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 起重机械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11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