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对材料备案的管理(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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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2-09-26 文号:青建办字201282号 索引号:2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目录。第五条 申请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双方原件)。 (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授权书及代理合同)。(四)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口产品应提供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
3、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涉及地方建筑材料的还应提交有关采矿、取水证明及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第六条 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对企业按规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企业对未予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可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勘察,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材料封样,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根据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第八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两年。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在有效期前三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建设工
4、程材料予以注销登记备案。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并注销其登记备案证书。(一)在国家、省、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两次检验不合格的。(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三)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四)擅自涂改或伪造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五)倒卖、出借、出租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的。第十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在设计、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或企业名称变更,或更换法人时,须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企业转产、歇业或其他原因提前中止该产品生产经营的,注销其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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