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公章管理与使用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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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南师范大学公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海师办201418号文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单位的公章监管人员应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责职。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第四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党群系统单位后向党委办公室、行政系统单位应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两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事宜。
2、第五条 除学校党委和学校印章外,其它印章的规格直径不得超过40mm。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与使用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党委公章、党委证明专用章、党委办公室公章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公章、证明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学校钢印和校长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由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学校各单位及挂靠我校的各单位公章由该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其中各教学、教辅单位的行政公章由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秘书掌管,内设挂靠单位的公章由其所挂靠单位统一管理。掌管党务系统公章的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第七条 掌管公章人员
3、如有工作变动,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将人员报两办备案。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的利益。第八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 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独立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对外开展活动,需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应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法人代表书面委托,方能使用。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印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印章,应将原印章缴回党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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