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重点整理第六章(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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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重点整理:第六章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 我国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新发展1、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劳动制度,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形式。2、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4、劳动争议的内容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的。5、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6、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四种方式:(1)自力救济。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没有争议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依靠当事人的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方式为相
2、互协商、和解。特征为自治性,争议合意性和规范性。(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即社会各类协调组织对当事人疏导,特征为争议主体的意思自治性,群众性,自愿性,灵活的程序性。(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包括劳动争议诉讼和行政裁决。(4)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7、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是劳动关系协调贯彻“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表现。8、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救济的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救济相比较下的特征是:(1)贯彻“三
3、方原则” (2)国家的强制性 (3)严格的规范性9、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1、订立劳动合同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时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书
4、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建立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与约定条款。必备条款主要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约定条款主要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4、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合同。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的规定:(1)根据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只要用人单
5、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劳动者只要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c、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劳动合同的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
6、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需付劳动报酬。(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1)同工同酬的权利(2)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3)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4)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5)劳动者的诚信义务(6)劳动者的守法义务(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权利。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7、。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要求特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8、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不能用途人,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尊重劳动者知情权义务。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5)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四)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1、监督检查责任2、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为行
9、使职权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规定(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性与公法性是关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以及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任务是:第一,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制度设计1、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其特点:1、群众性 2、自治性 3、非强制性(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协议自愿)。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以下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
10、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间为一年。4、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并明确了先行才裁决的条件。规定应
11、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5、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反映平等主体关系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6、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二节 集体协商的内容与特征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一)集体谈判的范围只是简单地描述短期期货工资1、 决定劳动条件标准的约束因素(1) 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
12、决定劳动条件的行为和过程,其目的是达成集体合同。(2) 决定劳动条件标准的约束因素:国家标准(最低标准)、市场因素(宏观经济状况;企业所处的行业;其他工会组织的集体协商结果的影响效应;工会组织的团结程度、用人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以及工会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财务状况;集体协商各方的交涉技巧与公共关系能力)。集体谈判(描述的是短期货币工资决定) 双方坚持点确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 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2) 宏观经济状况3) 企业货币工资的支付能力4) 其它工会组织的集体谈判结果的影响效应。此外双方交涉的范围还要受到双方代表谈判技巧、工会的组织程度、团结程度、以及道德因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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