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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或培训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二章 差旅费借款及报销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按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核定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不得超出差旅费预算额度。第五条
2、出差人员出差要填写学院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出差审批表是费用预借和报销依据,并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中层以下教职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经主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报办公室备案;中层以上教职工出差,由主管院领导同意,经院长审批,财务处审核,报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为降低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现金流动,出差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差旅费借款手续:(一) 出差人员办理借款应根据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因素合理预计借款金额。对超过限额的借款,财务处有权调减。(二) 差旅费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管理,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再预借。第七条 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员返校后,应在一个
3、月内办理冲账手续。逾期不冲账的,从其工资中直接扣还借款。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八条 在交通工具的选择上,依据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的顺序进行选择,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第九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订票手续费凭据报销。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经院长同意,报理事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并只能乘坐普通(经济)仓或特价仓。第四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 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据实报销。具体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天)。 标 准级
4、 别省 外省 内市 州县院领导200150100副处以上中层干部15012080其他人员1008060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原则上院领导住标准间(单间);其余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差旅费按标准的80%报销)。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以住一个标准间,超支部分自理。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具体标准为:(一)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 5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30元。(二)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 3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15
5、元 , 用于补助外出通讯、交通等支出。(三)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四) 出差人员返校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餐费和电话费。确因工作需要报销市内交通费的,公杂费减半发放。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回单位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十七条 出差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自第2个月开始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超过2个月的,自第3个月开始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十八条 为鼓励出
6、差人员乘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第十九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第六章 参加会议差旅费第二十条 出差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执会议通知按以下标准报销差旅费,否则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凭文件规定按发票进行报销,公杂费按标准发放。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按级别在规定标准的上限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第二
7、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赴外地参加各种非学历教育短期学习(进修、培训)班的工作人员,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学习(进修、培训)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家庭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第二十二条 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时间长短,均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其中借调人员的往返城市间火车硬卧费、补助、住宿费由学校统一支付。第七章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第二十三条 从外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行李
8、、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第二十四条 工作调入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 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 ,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 , 按一般人员标准报销旅费。第八章 学生实习等差旅费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赴外地教学实习的学生,在根据学院规定缴纳实习管理费用后,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一) 参加实习的学生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最低一等舱位。(二) 学生
9、参加实习应尽可能借用或者租用接受单位的住房,原则上不住宾馆。确实无法解决住宿的,按照学校和接受单位的协议,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凭据报销。(三) 学生参加实习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比赛的,参照一般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按照一般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一般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其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三十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支出,由个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出差期间交通票据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提供有效证明,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出差审批单 年 月 日出差人员名单姓 名职务职称出差事由说明出差到达地及单位出差期间月 日到 月 日交通工具类 别【 】飞机【 】火车【 】轮船【 】公共汽车【 】其他 . 预计借金额. 元及用途部门: 院领导: 财务: 院办: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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