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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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集团)对所投资企业(下称企业)收益分配的管理,落实长安集团作为出资人的收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安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分配,是指长安集团以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取得的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 应交利润,即分公司应当上缴的利润;(二) 利润分配,即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和参股公司由长安集团所持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 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益。长安集团财务会计部具
2、体负责企业收益分配管理。第三条 长安集团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和参股公司的收益分配、上缴、使用,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收益的分配第四条 收益分配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长安集团依法行使对企业的投资收益权,通过派出董事向企业董事会会议提出收益分配的议案,按企业的决策程序办理。长安集团的派出董事,在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遵循长安集团的决策意向,保证长安集团的合法权益。(二)兼顾长安集团的整体利益与企业发展的原则对企业的投资以维护长安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与长安集团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同时兼顾企业的发展等局部利益的具体情况。第五条 长安集团对企业投资收益的分配方案,按企业组
3、织形式和长安集团持股比例分别确定。(一)分公司以经审计后的当年实现净利润为计缴基数,根据当年长安集团确定的上缴比例核定上缴金额。(二)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以当年经审计后的可分配利润为计缴基数,根据当年长安集团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三)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长安集团财务会计部与企业派出董事协商制定。利润上缴(分配)比例由长安集团根据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情况综合确定,企业原则上采用同一利润上缴(分配)比例。(四)参股公司中长安集团的派出董事应主动与其他董事沟通,提出长安集团要求进行利润分配的意见。对其他董事关于利润分配的意见,要及时上报。第六条 长安集团派出董事应在董事会和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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