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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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宅建设行为,根据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夏政规20093号),结合国土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江夏区行政辖区。在江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应当遵守本细则。农民新村建设管理适用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上原有合法自用住宅(不包含共用宗地的房改房和商品住宅)进行改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第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
2、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塆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坚持合理利用、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其他农用地。个人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第六条 城镇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购买农村宅基地建设个人住宅。任何人不得使用国有土地新建个人住宅。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二章 受理范围第八条 在纸坊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庙山、藏龙岛、大桥新区)的建成区范围内,经房产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合法个人住
3、宅,且不在旧城改造用地范围内,其所有人可以申请原址改建。本条所称开发区的建成区由各开发区办事处确定,送区局备案。第九条 在纸坊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内,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申请新建个人住宅建设:(一)农户人均住宅建设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分户人已婚,确需分户居住的;(二)经村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梁子湖管委会)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外地农业户口人员迁入本地农村,居住3年以上,且承包农村土地10亩或林地100亩以上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情形。第十条 在规划确定的撤并村
4、塆范围内,原则上不批准新建个人住宅。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外环线以内地区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二)外环线以外地区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三)使用国有土地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第十二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满足下列规划要求: (一)符合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三)外挑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线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边界;(四)不得超出土地权属范围修建水池、楼梯、台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5、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六)不得压占公共通道。第十三条 个人建设住宅涉及防洪、堤防、电力、电讯、燃气、铁路、公路、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环境保护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107国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不批准新建个人住宅。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用地规划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无法办理的,应当委托其直系亲属代理,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五条 纸坊城市规划区和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个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人填写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同意;(二)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明、D级危房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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