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观病历管理制度及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共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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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留观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留观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医务人员应严格留观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部同意后查阅。不得泄露患者隐私。患者留观期间,其留观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病员出院后3天内(工作日),将病历交由病史室归档。留观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出具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留观病历
2、。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其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
3、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检、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
4、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通知负责保管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医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急诊科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我院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急
5、诊科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措施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第四条 本措施由科主任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科室医疗纠纷处理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五条 科室设置医疗纠纷处理负责人,负责人为韩文斌、杨思迪。第六条 医疗纠纷处理负责人的职责: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医教部、主管院长汇报;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患者知情权的告
6、知第一节 告知原则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第十条 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十一条 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
7、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第十二条 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第十三条 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第三节 告知方式 第十五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第十六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第十七条 书面告
8、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八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第四节 病情告知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第二十条 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二十一条 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
9、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第五节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二十三条 本节的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第二十四条 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第二十
10、六条 告知后,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第二十七条 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第二十八条 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其它医师进行手术告知
11、并签字;该手术组的任一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各类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务部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务部决定。第六节 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第三十一条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第三十
12、二条 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志中作记载。 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患者门急诊或出院配药,药房对所配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患者配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 其它情况。第三十三条 化疗方案的告知。下列综合性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对人体损伤较大化疗方案,主要包括对血液病及肿瘤等疾病适用的化疗; 临床上不能获得病理确诊,进行试验治疗的化疗方案; 费用昂贵的化疗方案; 其它情况。第三十四条 下列物理
13、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第三十五条 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第三章 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第三十七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第三十八条 医院及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医务部组织协调,各
14、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务部的安排。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必备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部审查,在医务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第四十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疾病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第四十一条 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权威的诊疗护理规
15、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第四十二条 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院医务部,由医院医务部负责处理。第四十四条 病历书写。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严禁用涂改液、刮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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