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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等规范、标准,结合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
2、)及合肥市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治理文件相关要求检查评定。第三条 “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实施。第四条 “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项目申报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脚手架分包单位及起重设备安拆分包单位。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设项目;2、拟申报的
3、监理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现场监理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齐全,且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理资料完整。3、拟申报参建的脚手架分包单位、起重设备安拆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须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同一项目有两家及以上的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申报的,总承包单位应择优推荐。4、拟申报的脚手架、起重设备安拆分包单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担申报工程脚手架或起重设备安拆工作量的40%及以上;现场组织机构完善,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协会企业与质量安全部提交创建
4、“示范工地” 的目标计划,并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将创建“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协会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第八条 “示范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日常监督意见。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
5、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脚手架单位填写脚手架单位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3);起重设备安拆单位填写起重设备安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4);监理单位填写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5)。协会企业与质量安全部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示范工地”:1、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审批后方案施工的; 3、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4、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
6、工作未按要求落实的;5、其他违反建筑施工规范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工程实地现场查验后,现场评分并签字封存,作为现场评审依据。评审时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申报参建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 “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达85分及以上,方可同意推荐为“示范工地”。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工地”称号: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7、;4、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的;5、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十四条 获得”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且未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合肥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奖及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荣誉证书。第五章 评审纪律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8.7.9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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