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城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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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莱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依据:1988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2、规定。第四条 莱芜市城乡水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依据:莱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分涉水机构调整的通知(【2017】2号)赋予的工作职责。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建设部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5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第六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节约
3、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水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城市节约用
4、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管委会)或城市节水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1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 种子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八条 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市区城市节水用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4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
5、区域专业规划。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第九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用水定额应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6、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编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需水量的证明材料。(二)节水设施的
7、设计或节水器具安装使用等相关材料。(三)达到建设中水(雨水)设施规模要求的,应当提交中水(雨水)设施建设的图纸及资料。(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节水评估报告。用水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用水户提出用水申请。(二)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验。(三)根据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核定。对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在用水计划调整前,按原计划执行。依据: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十一条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
8、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城市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出计划用水量部分,
9、除收缴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水费外,按照物价部门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加价水费标准执行。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向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用水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第十二条 政府从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的费用中划出
10、一定比例的资金,列入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六)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二十
11、六条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第十三条 加强建设项目节水审查、验收管理。节水“三同时”审查、验收应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查,确保节水措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提供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予供水。依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 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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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芜 节约用水 管理办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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