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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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救治能力,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国家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医院以外,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所承担的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和转送途中的医疗处置工作。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
2、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的医疗机构。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院前医疗急救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建设规划,适应本地区社会发展需求,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建设与发展的宏观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
3、和实施行业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七条 市级城市应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组建由政府主办的独立建制的专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县(市)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本县(市)的院前医疗急救职能。第八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设置一个独立建制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其级别与当地公共卫生机构相一致。第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第十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
4、个人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三章 功能与职责第十一条 基本功能受理公共呼救,对伤病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送)和途中监护。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一)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二)为国际、国内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三)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指挥和救援任务。(四)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五)建立并完善本区域内的急救网络,缩短急救服务半径,加快急救反应时间。(六)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收集、处理和贮存与急救相关的急救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记录
5、、统计和报告工作。(七)定期组织急救人员进行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地区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下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九)承担对社会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培训义务,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四章 机构与网络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每5万人配1辆救护车;每10万-15万人配1辆值班车。每辆值班车配有4名急救人员。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人员编制按每辆救护车5-6人的标准配备。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统一的120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和网络平台,由市120统一指挥调度,逐步完善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院前医疗
6、急救机构要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建立指挥统一、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一)城市中心城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3-5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接听呼救电话到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10-15分钟。(二)城市郊区、农村等地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8-10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15-20分钟;边远、欠发达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急救服务半径和急救反应间期。第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下设急救分站的基础建设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配备用于传染病救治的专用救护车及人员车辆防护和洗消的装备与
7、设施。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执行救护车辆的配置和装备标准。第十九条 随车急救器械和药品应根据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配备,单元药品应充足。第五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第二十一条 “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值班制度。第二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呼救相关信息至少保存2年。第二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以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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