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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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实行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
2、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本级公共机构、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责任书,实行年度检查考评。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能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按年度分解,
3、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的指导性意见。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的年度节能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拟定本单位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于当年3月20日前报送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公共机构的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实施方案,保证完成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办公用能消耗:(一)巡视检查用电,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二)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改进空调运行管理;(三)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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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公共 机构 节能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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