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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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庆石化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管理,避免建设项目产生新的安全隐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四)安全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
2、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六)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七)消防产品 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在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
3、目行业特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主持评审,或书面授权委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 第五条 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应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评价,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消防、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批手续;参与建设项目可研和设计审查;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 第七条 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及其他建设项目立项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可研资料(含相关图纸)
4、;负责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会,并落实有关问题。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或其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三同时”设计专篇、满足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及有关资料(含图纸);负责项目中交前通知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试生产手续;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时设计(含图纸)、施工、监理资料(含项目总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评审会;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现场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 工程造价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评价或建审费用的预算及付
5、款核算。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提供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费用的落实。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处负责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生产运行处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条 采购部门负责提供采购危险设施或材料、消防产品、安技设备、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污染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合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MSDS、中文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阶段所需资料;负责评价报告、专篇的初审;负责参加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
6、评审会;负责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验收本单位问题的整改。 第十五条 消防支队参加建设项目公司组织的消防建审、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批复(备案)文件和评价报告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矿区服务事业部和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将有关 “三同时”批复或备案文件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一节 建设项目前期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危害、可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人体的影响进行论证,说明所采取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所需的投资等重点内容。对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应形成单独章节进
7、行详细论述。 第十九条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要求的七个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科技与规划发展处提供建设项目的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质量安全环保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职业卫生预评价。 第二十二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通过后将政府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及评价报告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后的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
8、重新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公司组织评审,聘请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与项目所在单位沟通,按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要求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
9、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国家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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