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站管理中心土地房屋管理规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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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外场站土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校外场站土地在学校科研及推广示范中的作用,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校外场站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土地范围本规定所指校外场站土地为场站管理中心所辖九个场站所有国有土地。包括:斗口试验站、米脂试验站、咸阳试验站、周至试验站、周至二曲试验站、眉县试验站、杨凌试验农场、火地塘试验林场和乾县试验站。二、土地保护 1.各场(站)为所辖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主体,场(站)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六落实”,确保土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2.各场(站
2、)应履行职责管好用好土地,对于周边有侵占土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应予以阻止,并及时书面向场站管理中心报告。3.各场(站)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二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向场站管理中心报告。三、土地分类1.土地按用途分为教学实习用地、科研与推广示范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其他用地四类。每年年初,各场站将上述四类用地明细上报中心备案。2.各场(站)应建立土地台账、绘制地图和巡查记录,详细记载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及其附属设施,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四、土地使用(一
3、) 教学实习用地各学院根据教学要求填写“科教用地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报场站管理中心分管国资领导提出用地建议,经场站管理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通知有关场站做出土地使用安排,签署“用地协议”,并报国资处备案。(二)科研与推广示范用地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填写“科教用地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科研院或推广处审核,报场站管理中心分管国资领导提出用地建议,经场站管理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通知有关场站做出土地使用安排,签署“用地协议”,并报国资处备案。(三)生产经营用地生产经营用地分为:职工承包用地(津贴地)、对外出租用地、自有生产用地等。1.职工承包用地职工承包用地系指目前用于解决在职人员岗位和业绩津贴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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