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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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正宁县及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县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正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廉租住房办”)负责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
2、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四)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县“廉租住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低保证;(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第六条 县“廉租住房办”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
3、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资料并进行纠正。第七条 接到申请资料后,县“廉租住房办”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办”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办”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廉租住房办”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廉租住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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