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外科科室学习记录本(共25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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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赤峰市医院科室学习、培训记录本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2012科室学习记录本填写要求1、科室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科室学习管理小组。2、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学习工作的安排及协调,每周定期不定期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3、每年度科室参照医院三基三严培训及考核制度、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制度及本年度“三基三严培训考核计划及实施方案”及“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订科室学习计划。5、科室根据自身特点制订科室学习制度。6、科室根据医院本年度“三基三严培训考核计划及实施方案”及“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订每月科室学习重点内容。7、每年底对本年度科室学习情况进行总结。8、三
2、基三严内容为每月必学与必须考核内容,并要求全员参加。9、学习、培训内容包括:三基三严、各种法律法规(核心制度与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相关制度为全员知晓)、诊疗规范、操作常规等。 科室学习管理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科室学习管理小组成员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护士长 成员:科室学习主讲人员 科室学习管理小分组成员1、“三基三严”培训考核管理组:组长: 成员: 1、医疗质量与安全学习管理组:组长: 成员:2、法律法规学习管理组:组长: 成员:科室学习管理小组工作职责一、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科室学习工作,科室学习管理小组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专业人员进行科室学习培训。对本科医护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操作情况进行培
3、训。二、科室学习管理小组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小组学习、自主学习、病例讨论、岗上训练、示范操作、辅助操作、独立操作、观摩辅导等形式进行,考核采取书面试卷考试、操作考核、病历检查、观摩查房等形式进行。三、做好科室学习培训资料的积累与记载,负责对科室主讲人人员的培养,做好教学医院教师人才储备工作。四、年底做好科室人员培训工作总结。科室学习工作制度 一、“三基”培训为医疗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涉及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许多领域,特制定以下培训及考核办法。临床“三基”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操作两部分。科室人员每周参加一次理论或者实践技能操作考试。理论考试部分由主讲医师出题,主持人负责监考、判卷;
4、实践技能部分由本科室或相关科室副高职以上人员担任考官,当场打分。对考试、考核不合者,实行再培训、再考核的办法,连续两次考核(考试)不合格者,报医务科备案。二、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是保证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措施,而医疗质量安全教育是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所以必须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工作。科主任、护师长负责对本科医护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工作。可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对医护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包括学习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及医院下发的提高医疗质量的管理规定),或不定期抽查,并通过检查、监督医疗规章制度、医疗规范执行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并通报,以强化医护人员医疗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012 年 肝
5、胆外科学习工作计划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医学发展要求,为了加强科室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结合本专业特点, 制定本年度业务学习的具体方案,并成立了以科室领导为核心的督导小组,确保计划的实施,力求通过各项培训、学习,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一、内容安排:1、举行科室全体医师会议,进行全科动员,要求计划人人知晓,练兵人人参与;2、科室医师积极参与医院举行的各项培训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接受继续教育。3、根据医院总体计划内容,安排各年资医师进行针对性讲课及具体操作培训。4、定期考核及不定期抽查。二、学习训练具体步骤:1、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科室自学执业医师法、病例书写规范、交
6、接班制度、输血不良反应、首诊负责制、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院培训根据医院培训时间,除值班医生外全体人员参加。2、医患沟通能力和防范医疗纠纷方法:科室自学医疗质量管理。医院培训根据医院培训时间,除值班医生外全体人员参加。3、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机械通气以及休克、呼吸和心跳骤停的救治、多脏器功能衰竭、各种基本技能操作。4、基础知识学习:科室自学加强解剖学知识的学习。医院培训根据医院培训时间,除值班医生外全体人员参加。5、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教育培训:科室学习通过培训相关文件及临床实践中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医院培训根据医院培训时间,除值班医生外全体人员参加。三、考核要求“三基”考核人人达标:理论考核
7、成绩必须80分以上,急救技术考核成绩必须90分以上。对考试、考核不合者,实行再培训、再考核的办法,连续两次考核(考试)不合格者,报医务科备案。四月份科室学习计划一览表学习时间学习内容主讲人2012-04-07值班、交接班制度刘中华2012-04-14腹腔穿刺术陈金明2012-04-21病历书写制度、病历书写补充规定-电子病历的管理史赢2012-04-28我科常见术后并发症的处理李强科室学习、培训记录主持人陈金明主讲人刘中华学习地点:肝胆外科学习时间:2012-04-07参加人员:全体医生、护士、轮转医生、进修医生学习、培训题目:值班、交接班制度学习、培训内容:一.目的 为了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
8、地进行,保证医疗安全,特制定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二.职责 1.医务科负责制定和修订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并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2.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医务人员负责执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3.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负责监督检查本科室值班与交接班制度的执行。 4.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全院值班与交接班制度的执行。 5.院长负责监督检查医务科、护理部值班与交接班制度的执行。 三.程序 1.医疗排班(1)科主任、护士长分别负责本科室医生和护士排班。未经科主任、护士长许可不准个人私自换班,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必须经科主任、护士长批准。(2)
9、独立值班医护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和科主任或护士长考核确认具有独立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能力。 (3)夜间排班实行一线班和二线班负责制。一线班值班医师和值班护士由住院医师和护士或以上资格人员担任;二线班值班医师由主治医师和专科护士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4)节假日排班,要求各科必须由副高职和专科护士以上资格人员带班。2.医疗值班 (1)一线班值班人员实行坐班制。二线班值班人员实行备班制,但要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定期查房,特别注意危重患者和手术后的患者,将患者病情变化及处理情况随时记录在病历中及交接班记录。 (3)一线班值班人员遇到疑难患者需要请示二线班时,应立即电话请示二
10、线班值班人员,必要时,二线班值班人员亲自到医院解决医疗问题。4)因手术,急会诊等工作需要离开病区,应向其他值班医师和值班护士或总值班交代去向,以便及时联系。 (5)夜间休息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值班护士除处置外,必须在护士站值班。 (6)接班人员未及时到岗,值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应将情况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或总值班,等待接班人员到位交班后方可离开科室。 (7)值班医师每晚与值班护士共同查房,包括对陪伴护人员、病房卫生及安全等全面检查一次。3.医疗交接班 (1)交班对象临床科室交接对象为新入院患者、手术患者和病情发生变化的患者,均应进行书面交班,危重患者必须进行床头交班,以及重要医疗设备
11、运行情况。(2)交班时间 每班接班者须提前15分钟进入科室,阅读医生或护士交接班记录和物品交接班记录、重要病历、护理记录单和清点物品(3)交班内容重患人数、当日手术人数和新入患者数;对新入院患者、手术患者、危重患者和病情发生变化的患者的病情、治疗、护理完成情况;特殊用药、管路、皮肤、安全情况;重要设备、设施和物品使用情况;交班内容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重点突出。值班期间急诊入院患者,原则上要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如需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来不及书写病历时,应记首次病程记录,然后根据时间情况补写病历。 (4)交班要求 对新入院患者、手术患者、危重患者和病情发生变化的患者均应进行书面交班;值班
12、医生应填写医生交接班记录和病历,护士应填写护士交班记录和护理记录单和物品交接班记录;实行集体交班由科主任主持,全体人员站立交班,听取夜班值班人员交班报告;对危重患者严格执行床旁交接班。 白班护士要为夜班做好用物准备,如消毒敷料、试管、标本瓶、注射器、常备器械、被服等,以便于夜班工作。 交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应立即查问。接班时如发现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如因交班不清,发生差错事故或物品遗失,应由接班者负责。 (5)交接班记录各班值班人员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书写交接班记录。各科交接班记录本要妥善保留1年。4、医技交接班1、药房、检验、放射、心电图室等科室
13、的值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2、做好所用器械和仪器等交班工作并记入值班本。3、尽职尽责,完成班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顺利进行。4、如遇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科室,应向医院总值班说明去向,以便寻找,避免影响工作备注:可以根据学习、培训的次数重复粘贴使用此表格。科室学习、培训记录主持人刘中华主讲人陈金明学习地点:肝胆外科学习时间:2012-04-14参加人员:全体医生、护士、轮转医生、进修医生学习、培训题目:腹膜腔穿刺术学习、培训内容: (一)适应证 1.常用于检查腹腔积液的性质,协助确定病因或腹腔给药。 2.穿刺放液,减轻因大量腹水引起呼吸困难或腹胀症状。 (二)操
14、作方法 1.患者通常取半卧位或仰卧位,少量腹水可取向患侧侧卧位,并嘱患者排尿。 2.穿刺点选择 通常选左下腹脐与髂前上棘连线中、外1/3交点,此处不易损伤腹壁动脉;少量腹水病人取侧卧位,取脐水平线与腋前线交点,此常用于诊断性穿刺;包裹性分隔积液,需在B超指导下定位穿刺。 3.自穿刺点自内向外常规消毒,戴无菌手套,铺消毒洞巾,以2%利多卡因自皮肤逐层向下浸润麻醉直到腹膜壁层。 4.术者以左手示指与拇指固定穿刺部位皮肤,作诊断性穿刺时,右手持带有适当针头的20ml或50ml消毒注射器,针头经麻醉处垂直刺入皮肤后以45度斜刺入腹肌再垂直刺入腹腔,当针头阻力突然消失时,表示针尖已进入腹膜腔,即可抽取腹
15、水20100ml送验。当大量腹水作治疗性放液时,通常用针座接有橡皮管的8号或9号针头,在麻醉处刺入皮肤,在皮下组织横行0.51.0cm,再垂直刺入腹膜腔,用胶布固定针头,腹水即沿橡皮管进入容器中记量。橡皮管上可用输液夹调整腹水流出速度。 5.放液后拔出穿刺针,覆盖消毒纱布,以手指压迫数分钟,再用胶布固定。大量放液后需用多头腹带包扎腹部,防止腹压骤降,内脏血管扩张引起血压下降或休克。 (三)注意事项 1.腹腔穿刺前须排空膀胱,以防穿刺时损伤充盈膀胱。 2.放液不宜过快过多,一次放液通常不超过4000ml。 3.若腹水流出不畅,可将穿刺针稍作移动或稍变换体位。 4.术后嘱患者仰卧,使穿刺孔位于上方
16、,可防止腹水渗漏。若大量腹水,腹腔压力太高,术后有腹水漏出,可用消毒火棉胶粘贴穿刺孔,并用蝶形胶布拉紧,再用多头腹带包裹腹部。 5.放液前后均应测量腹围、脉搏、血压,观察病情变化。 6.作诊断性穿刺时,应立即送验腹水常规、生化、细菌培养和脱落细胞检查。 (四)禁忌证 1.肝性脑病先兆 放腹水可加速肝性脑病发作。 2.结核性腹膜炎有粘连性包块者。3.非腹水患者,包括巨大卵巢囊肿,包虫病性囊性包块。备注:可以根据学习、培训的次数重复粘贴使用此表格。科室学习、培训记录主持人陈金明主讲人史赢学习地点:肝胆外科学习时间:2012-04-21参加人员:全体医生、护士、轮转医生、进修医生学习、培训题目:电子
17、病历的管理学习、培训内容: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
18、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
19、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
20、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21、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我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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