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理技术学院职工升迁办法(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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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名稱現行名稱說明育達商業技術學院行政人員成績考核辦法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修訂本辦法名稱。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章 總則刪除。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聲譽,激發行政人員潛能,增進工作效率,維護校園風紀,以促進學校發展,特訂定本辦法。第 1 條 為維護本校聲譽,激發教職員潛能,增進工作效率,維護校園風紀,以促進學校發展,特訂定本辦法。1. 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刪除有關教師部分內容,酌修文字。2. 依革新政人員人事制辦法,修訂專任職員為行政人員。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行政人員,係指本校
2、依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所定,除校長及副校長外,依規定程序進用專責於學校政業務之主管或行政人員(以下簡稱行政人員)及含支領本校人事費用之約聘僱人員。本辦法隨同新進行政人員派令、聘函送達各行政人員,其考核自派令、聘函生效日起依本辦法辦理。本校軍訓教官、護理老師成績考核比照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不適用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申請延長病假超過一個月之行政人員。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師,係指本校編制內領有專任薪資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本辦法隨同新進教師之聘書送達各教師,其考核自聘書生效日起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所稱之職員,係指本校編制內領有專任薪資之職員(以下簡稱專任職員)及含支領本校人事費用之
3、約聘僱人員。本辦法隨同新進職員派令、聘函送達各職員,其考核自派令、聘函生效日起依本辦法辦理。 本校軍訓教官、護理老師成績考核比照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不適用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或申請延長病假超過一個月之教職員。1. 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刪除有關教師部分內容,酌修文字。2. 依革新政人員人事制辦法,修訂專任職員為行政人員。第二章 教師成績考核刪除。第 3 條 刪除。第 3 條 本校教師以其平時教學、研究及對學生之輔導與服務為依據,每學期辦理一次成績考核。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爰刪除本條文。第 4 條 刪除。第 4 條 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基本分數六十分;指標分數二十八分,包含倫理指標、品質指標
4、、創新指標及績效指標等四大指標各佔七分;獎勵分數六分;主管加分六分,合計共一百分。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爰刪除本條文。第 5 條 刪除。第 5 條 教師各項考核指標之考核內容如下:一、倫理指標:含待人處世、工作態度、愛校愛生、角色扮演等。 二、品質指標:含教學品質、研究品質、服務品質、輔導品質等。 三、創新指標:含教學創新、研究創新、服務創新、輔導創新等。四、績效指標:含目標達成率、任務完成率、工作配合度、整體貢獻度等。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爰刪除本條文。第 6 條 刪除。第 6 條 每學期教師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級評定,其標準如下: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不滿
5、九十分者為甲等;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四、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爰刪除本條文。第三章 職員成績考核刪除。第7條 刪除第 7 條 本校職員每學期辦理一次成績考核。考核採計分方式,按平時成績表現,分別加分或減分。併入修訂後條文第三條,爰刪除本條文。第三條 本校職員每學年度辦理一次成績考核,採計分方式,區分工作、品德、學識才能及獎勵等五大項目,合計共一百分。第 8 條 本校職員成績考核,基本分數六十分;指標分數二十八分,包含倫理指標、品質指標、創新指標及績效指標等四大指標各佔七分;獎勵分數六分;主管加分六分,合計共一百分。1. 修
6、訂考核項目,配分以考核表說明。2. 條次格式修訂及條次變更。第9條 刪除第9 條 職員各項考核指標之考核內容如下:一、倫理指標:含待人處世、工作態度、愛校愛生、角色扮演等。 二、品質指標:含服務品質等。 三、創新指標:含服務創新等。四、績效指標:含目標達成率、任務完成率、工作配合度、整體貢獻度等。配合考核項目修訂,以考核表說明考核內容,爰刪除本條文。第四條 每學年度行政人員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級評定,其標準如下: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四、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評
7、列優等人數以該學期該單位受考核行政人員總員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評列甲等人數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考核進行前校長得審視各單位之表現及績效,給予增、減不超過百分之十之幅度,調整各單位等第比例,以激勵士氣,落實獎勵優良之美意。 前項每學年度優等、甲等人數上限,得視實際情況,由校長另行調整公告。第 10 條 每學期職員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級評定,其標準如下: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四、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學期成績考核結果,評列優等人數以該學期該單位受考核職員總員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評列甲等
8、人數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考核進行前校長得審視各單位之表現及績效,給予增、減不超過百分之十之幅度,調整各單位等第比例,以激勵士氣,落實獎勵優良之美意。 前項每學期優等、甲等人數上限,得視實際情況,由校長另行調整公告。1. 條次格式修訂及條次變更。2. 配合本校革新政人員人事制辦法施行,更改考核時間為一學年度辦理一次,酌修文字。第四章 考核之程序刪除。第五條 為配合各單位作業,由人事室設成績考核作業系統,每學年度依服務單位及人事編號,編定表號。 第 11 條 為配合各單位作業,由人事室設成績考核作業系統,每學期依服務單位及人事編號,編定表號。1. 條次格式修訂及條次變更。2. 配合本校革新政人員
9、人事制辦法施行,更改考核時間為一學年度辦理一次,酌修文字。第六條 人事室登錄成績考核作業系統時,應負責計算每一行政人員在各該單位應得之加分分數、減分分數、考核分數。第12條 人事室登錄成績考核作業系統時,應負責計算每一教職員在各該單位應得之加分分數、減分分數、考核分數。條次格式修訂及條次變更。第七條 依據本辦法所設置之考核名冊、獎懲簽報等資料,由人事室於學年度考核確定後專案歸檔。 前項各項資料除考核名冊外,非必要之考核資料,自紀錄之次年起保存三年,期滿後得予銷毀。第13條 依據本辦法所設置之考核名冊、獎懲簽報等資料,由人事室於學期考核確定後專案歸檔。 前項各項資料除考核名冊外,非必要之考核資料
10、,自紀錄之次年起保存三年,期滿後得予銷毀。1. 條次格式修訂及條次變更。2. 配合本校革新政人員人事制辦法施行,更改考核時間為一學年度辦理一次,酌修文字。第八條 各教學、行政一級單位主管由校長就其平日服務情形實施考核。其餘人員由該單位一級主管考核。第14條 各教學、行政一級單位主管由校長就其平日服務情形實施考核。其餘人員由該單位一級主管考核。1. 條次格式修訂及條次變更。2. 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酌修文字。第九條 本校人事室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前一週,建立一級單位主管成績考核登記表,填寫姓名、職別、任職日期、編號、差假勤惰等項目,報請校長核定考核成績。第15條 本校人事室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一週
11、,建立一級單位主管成績考核登記表,填寫姓名、職別、任職日期、編號、差假勤惰等項目,報請校長核定考核成績。1. 條次格式修訂及條次變更。2. 配合本校革新政人員人事制辦法施行,更改考核時間為一學年度辦理一次,酌修文字。第十條 行政人員考核由人事室就行政人員學年度績效自我評量表(附件一)、成績考核作業系統資料辦理初審,分別編造行政人員成績考核名冊,登錄得分後,複製一份,連同自評表送各單位主管審核並初考,依各單位主管評定之行政人員績效考核表(附件二),送成績考核會議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定。 受考行政人員於學年度中有調職情事者,成績考核由最後所屬單位主管協調原單位主管共同評考。第16條 教職員考核由人事
12、室就教師學期績效自我評量表(附件一)、職員學期績效自我評量表(附件二)、成績考核作業系統資料辦理初審,分別編造教師成績考核名冊、職員成績考核名冊,登錄得分後,複製一份,連同自評表送各單位主管審核並初考,依各單位主管評定之教師績效考核表(附件三、四)、職員績效考核表(附件五),送成績考核會議審議後,陳請校長核定。 受考職員於學期中有調職情事者,成績考核由最後所屬單位主管協調原單位主管共同評考。1. 條次格式修訂及條次變更。2. 配合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施行,酌修文字。3. 配合本校革新政人員人事制辦法施行,更改考核時間為一學年度辦理一次,酌修文字。第十一條 行政人員每學年度考核成績經考核會議審議,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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