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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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质量奖评审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设奖宗旨)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奖励性质)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规则所称“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本规则所称“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奖项设
2、置)中国质量奖开展周期为两年,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10个,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90个。 第四条(奖励原则)中国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组织领导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审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主管部门)
3、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质检总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领导机构职能)评审表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 (二)审定中国质量奖相关评审规则和评审技术文件; (三)审议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报告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 (四)审议提出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五)为完善中国质量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领导机构构成)评审表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质检总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部门的分管副部级领导和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
4、担任,秘书长由质检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质量、科技、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批准,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评审表彰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评选机构设置)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称评选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 (二)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评选情况及结果; (三)研究解决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完善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一条(评选机构构成)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6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长期
5、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政府奖励评审经验丰富、具有责任心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议批准。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评选委员会日常工作。 评选委员会在每届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展前组建,委员实行聘任制,当届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即解散。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称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 (三)对规范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6、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纪检、人事、宣传等部门人员,及社会有关质量、法律、媒体等领域专家担任。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议批准。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每届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始前,根据评选工作需要,组建若干评审专家组,对相关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初评,评审结果报评选委员会。 第十五条(专家组构成)各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成员若干,组长一般由评选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 各评审组专家组成,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届中国质量奖申报推荐的具体情况,在评选
7、工作开始前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报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评审专家组成员每届要进行轮换。 第三章 申报推荐和审查受理 第十六条(组织申报条件)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 (二)近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优先推荐。 (三)达到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并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四)主导品牌产品的国际及国内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前列。 (五)申报对象主要面向基层单位。 第十七条(个人推荐条件)推荐为中国质量奖候选人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无违反法律
8、、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质量工作实践,理论素质好、能力水平高、成果影响大,在所在岗位为促进我国质量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三)申报对象主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工作一线。 第十八条(否决事项)近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申报推荐: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存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国务院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申报渠道)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申报要求通过以下三个渠道提出申请: (一)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9、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指定的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联合会。 其中,地方企业应通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中央企业可通过上述三种渠道申报。 第二十条(提名推荐)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共同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请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提名推荐。 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联合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由评选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委员牵头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名推荐。 第二十一条(形式审查)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委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组织和个人的推荐材料进
10、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推荐程序、手续、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推荐材料。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示)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则予以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候选组织和候选个人如被发现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章 评审论证 第二十三条(评审流程)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组织和个人,由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委托评选委员会组织评审论证,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评审内容)评审内容以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为主要依据,分别对候选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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