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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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2020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巩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2、,推动内设机构整合、业务融合,着力优化力量配备,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强化刚性约束,切实维护“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三条 县级以上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第五条 中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地方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3、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相关具体事宜。第二章 启动和起草第六条 机构改革期间,按照改革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三定”规定制定或者修订工作。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有关要求,对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适时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第七条 制定“三定”规定,主要适用于组建或者重新组建的部门(单位)。修订“三定”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党中央对该领域体制机制已经作出明确部署或者机构有较大调整的;该领域改革方向比较明确,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已具备解决条件,修订时机成熟的;现行“三定”规定与部门(单位)实际
4、职责履行、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情况相比差别较大,且修订符合党中央部署要求的;其他有必要修订的情形。第八条 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并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估,或者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提出,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启动。党中央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直接决定启动“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第九条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事项,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必须由党中央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启动。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涉及下
5、列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启动:需要对上级党委统一要求作出调整的;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出台创新性重大改革措施的;重大职责调整涉及跨领域、跨行业、跨层级的;涉及重点领域、敏感特殊领域机构调整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涉及的重大调整,不属于上一级党委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逐级报请至有审批权限的党委批准后方可启动。第十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三定”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的相关要求,按照程序报批后,提供给需要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部门(单位)。需要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部门(单位)根据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相关要求,起草“三定”规定
6、草案初稿。第十一条“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应当使用条款形式表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部门(单位)的名称、设立依据、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规格等;(二)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三)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责;(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五)“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施行日期等;(六)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第十二条“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体现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二)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等表述规范。(三)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等确定主要职责。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不得作为确定主要
7、职责的依据。属于党委和政府职能范围、未授权部门(单位)行使的职责,不得作为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承担(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职责的,应当予以明确。(四)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对需要明确和其他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分工的,应当予以明确。(五)需要制定权责清单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等编制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列明部门责任。(六)内设机构的名称规范、简洁、明晰,其排序与本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表述顺序基本对应。内设机构的职责严格限定在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范围内,不得超出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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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三定 规定 制定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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