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共3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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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情况,规范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共同决定。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出售金融产品、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等过程中被犯罪份子利用洗钱的可能性或概率。反洗钱预防措施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潜在洗钱风险,从而减少金融机构总的洗钱风险。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
2、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和反洗钱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全面、综合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系统性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目标是:客观评价金融机构洗钱风险,
3、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办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四川全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工作。第二章 评估的组织实施第六条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由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组成。其中: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由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各
4、项业务数据、非现场监管资料、监管台账、现场检查资料、金融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核实资料以及其他途径了解的能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洗钱风险情况的资料进行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评估两个部分组成。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均采取百分评价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得分70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30。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等级最终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综合确定。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
5、责成都市区金融机构(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和四川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除外)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负责评估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四川银行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蓉分支机构和成都市郊县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八条 成都市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自律评估,并根据自律评估的总体情况,填制覆盖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附表1),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同时负责向本级和下属分
6、支机构通报评估结果、督促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评估档案的管理等。第九条 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成都市区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横向报送半年或全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第十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和四川各中心支行应成立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和潜在洗钱风险实施评估,确定被评估机构最终洗钱风险,并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评估表(附表3)、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附表4),撰写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每年2月5日前,人民银行四
7、川各中心支行应将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一览表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程序、内容及标准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每半年开展一次,自律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一)评估准备阶段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指定牵头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由分管行(或公司)领导任组长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小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下属分支机构的自律评估工作。评估小组要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开展和机构设置情况,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评估方案,落实有关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评估职责,明确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细化评估的内部操作流程
8、。评估前要组织评估人员学习办法和评估方案,熟练掌握评估方法和有关要求;组织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和自查上半年或全年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本级以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验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发现异常或明显有差错的评估指标,要采取措施验证和核实。 (二)评估实施阶段成都市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管理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项目和标准,对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情况分项目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计分方法和评估标准见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计算分项得分。根据分项得分计算总分。(三)评估报告阶段成都市区及各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将
9、半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全年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方式可以通过“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网上报送,也可采取光盘形式人工报送。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是人民银行判断金融机构潜在洗钱风险情况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被评估机构的地域、分支机构和网点、业务种类和构成、客户构成等基本信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反洗钱自律评估组织开展情况;(包括:评估领导小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
10、况;评估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评估职责划分情况;评估覆盖的分支机构网点范围、内容和评估涉及的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情况等)2.自律评估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3.自律评估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所述情况要涵盖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办法各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4.整改措施;(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5.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采取百分评价制。评估具体方法是对评估项目逐项衡量,以各项目满分为限,根据评估标准对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扣减分数,计算分项得分。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即为评估总分。第十四条 金
11、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具体标准如下:(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2分)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不健全,存在以下行为或现象之一的,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1.未设立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2.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成员缺少相关业务、技术、内审等必要部门;3.未明确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或职责不清晰;4.未明确反洗钱牵头部门;5.未明确本级反洗钱工作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或权责模糊、职责不清晰;6.反洗钱牵头部门没有指定或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7.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未设立反洗钱岗位,未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8.反洗钱领导小组(或领导机构)未有效履职,未就
12、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全年工作安排、非现场监管自律评估、大型专项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组织推动和部署落实;9.反洗钱牵头部门不能有效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反洗钱工作质量。(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8分)1.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每缺一项以下内容的,扣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8分:(1)客户身份识别内部操作规程;(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3)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部操作规程;(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5)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或检查制度;(6)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7) 反洗钱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8) 反洗钱责任考核机制;(9) 反洗钱工作保密机制。2.反洗钱
13、内控制度照搬现有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没有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和内部组织架构特点,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监管法规和监管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办理的具体操作流程中,不能体现“风险为导向、客户为中心、流程控制为手段”要求,扣1分。3.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不全面,未涵盖反洗钱法规和人民银行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每发现一条,扣0.5分,本子项目最多扣1分。4.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各环节涉及的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反洗钱职责不明确,反洗钱工作内容、方法和要求不清晰、不具体,反洗钱内控制度可操作性较差,扣0.5分。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明显不合理,未明
14、确结合客户身份特点、并结合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综合评价并划分客户洗钱风险,扣0.3分;高风险客户仅局限于黑名单人员;犯罪份子;司法、侦查和人民银行调查过的客户,扣0.2分。6.未明确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至少每半年对高风险客户进行一次审核;未明确规定本单位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的实施部门、具体方法、内容和工作流程的,扣0.5分。7.大额交易报告监测范围不全面,有缺失和漏洞,扣0.5分。8.未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未将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可疑行为、交易纳入可疑交易报告范围扣0.2分;未要求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对异常
15、交易进行人工分析甄别,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扣0.3分。9.可疑资金的监测范围仅局限于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异常交易,没有覆盖所有业务以及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扣0.5分。10.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未包含涉恐融资的交易和行为,扣0.2分。11.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未明确审计周期、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之一的,扣0.2分,本子项目最多扣0.5分。12.反洗钱保密制度不清晰,缺乏保密范围、保密内容、保密措施、保密期限以及各相关部门保密职责之一的,扣0.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0.3分。13.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未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考核内容、标准和方式的,扣0.5分。14.反洗钱宣传培训制度没有针对本机构具体情况
16、,对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缺乏实质性的制度安排,扣0.5分。15.协助人民银行行政调查制度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查内容不全面的,扣0.5分。16.人民银行出台新的反洗钱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后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2 分。通过自查、审计、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后,发现制度漏洞或缺陷,未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内容,或进行了修订但时间超过3个月,扣0.3分。(三) 客户身份识别情况(40分)1.为客户办理以下业务时,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认证义务,比例达到5以上的,扣10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1)开立账户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
17、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核对客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2)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未按照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3)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未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
18、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4)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未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未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5)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未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6)为客户提供跨境汇款业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
19、十条规定登记汇款人和收款人有关信息;(7)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服务时,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未按照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未按规定对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时,未按照规定了解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未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保险业金融机构(1)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
20、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未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2)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
21、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未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未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确认申请人的身份。(3)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未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未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时,未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22、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未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客户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未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未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3.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信托资金或财产,未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未
23、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每发现一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2分。4.未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规定及时对客户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更新客户信息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本子项目最多扣3分。5.未综合客户身份特点、地域、业务、行业等要素对客户风险进行及时划分,扣4分;未结合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扣4分。6.未对高风险客户或账户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实施,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经营状况,未对其交易进行资金监测的,每发现一户,扣2分,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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