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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一、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同司法认定 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 院,法院将如何对待?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和江西 省峡江县法院在审理有关忠诚协议纠纷案件时采 取了支持的态度。 案例一:曾某(男)与贾某(女)在 2000 年登记结婚时签署了忠诚协议书。协议约 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 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存续 期内因为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 不道德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 损失费 30万元。婚后不久,贾某发现曾某 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数次争吵后婚姻 关系破裂。 2002年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 思 政 与 法 律 基于自然债视
2、角下的忠诚协议研究 陈信勇沈凤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 摘要: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仍有争议,各地法院的司法立场也各不相同,有的法院作出了支 持判决,有的法院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请求。局限在法律之债的范畴内探讨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论是有效 说还是无效说,支持还是不支持,都将陷入 “ 于法无据 ” 和 “ 无法司法 ” 的窘境。将忠诚协议所生之债定 位为自然之债不仅可以摆脱这一窘境,而且可以为忠诚协议找到一种符合法律理性的处置。忠诚协议 不能依合同法之规定产生合同之债,也不能依婚姻法之规定产生与有名身份协议相同的法律之 债,忠诚协议所生之债只能是自然之债。基于家事领域司法谦抑
3、的考虑,法院有必要克制在婚姻家庭事 务上拓展司法疆域的冲动,将因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排除在受案和审理范围之外。 关键词:忠诚协议;无名身份协议;自然之债;强制执行力 DOI: 10.3969/j. issn. 16714714.2014.04.008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因婚外情而导致 的离婚越来越多,签署忠诚协议成为人们捍 卫 婚姻的一个选择。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 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在性质上归属于无 名身份协议,涉及复杂的人身性和情感性因素。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至今没有定论,忠诚 协议“ 有效说 ” 和 “ 无效说 ” 两种针锋相对的
4、观 点。司法实务界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各地 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显著。然而无论是有效 说还是无效说,都是在法律之债的范畴内探讨 忠诚协议的效力,认为忠诚协议有效则法院支 持其产生强制执行力,无效则得不到法院的支 持。本文试图以自然之债作为研宄视角,突破 现 有的思维局限,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新的 探讨。 收稿日期 =2014 - 02 - 23 基金项 y:浙江人学 “ 十二五 ” 期间省重点学科 “ 民商法学学科 ” 资助课题 作者简介:陈信勇,男,浙江永嘉人,教第 14卷第 4期 2014年 7月 JOURNAL OF ZHEJIANG SHUREN UNIVERSITY Vol. 14,
5、 No. 4 Jul. 2014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授,硕士生导师。第 4期 陈信勇,沈凤丹:基于自然债视角下的忠诚协议研究 79 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 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 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新修 订的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 “ 夫妻应当相互忠 实 ” ,贾某与曾某约定 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 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实质上是 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 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 受到任何胁迫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 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海 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
6、持了贾某的反诉请 求,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 30 万元。 案例二:李某(男)和魏某(女)于 2 05 年登记结婚,婚后魏 某见李某平时与别的女 子有密切往来,要求与李某签订忠诚协议。 魏某和李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忠诚协 议。双方约定,如李某有婚外情、包二奶等情 况,李某应支付魏某 30万元精神赔偿费。后 来魏某发现李某在外与别的女子同居,以李 某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离 婚,同时依照协议索要精神损失费 30万元。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 忠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 有效的,但部分内容需调整,要求李某支付 30万 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超
7、出了李某的经济能力。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李某向魏某 支付精神损 害赔偿费 5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中,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和江西 省峡江县法院都认定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 效,对违反协议后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予以支持,但 是在赔偿数额上两个法院的做法不同。在第一个 案例中,协议中约定的 30万元损害赔偿得到了法 院的全额支持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协议 中约定的 30万元赔偿费过高而作了降至 5万的 调整。 目前关于忠诚协议纠纷,司法界尚无统一的 判断标准,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大相径庭。 除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作出支持的判决外,也有 不少的法院对此类案件采取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或驳回诉讼
8、请求的做法。山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 区法院审理的忠诚协议纠纷案件就采取了不支持 的态度。 案例三:张某(男)与李某(女)于 2008 年登记结婚, 2009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忠 诚协议,约定 “ 夫妻俩相互信任忠诚于对方, 如果张某不忠诚于李某、不忠诚于家庭,不管 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张某将赔偿李某精神损 失费人民币 100万元 ” 。签订后不到一年时 间,张某与女网友坠入情网并发生了性关系。 2011年,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 出离婚诉讼,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按照 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约定赔 偿 100万元。 山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婚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中,只是对
9、家庭 财产规定可以进行约定,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 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据此,开发区法院经审理 后判决,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法律 依据,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第一个案例中,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 2002 年作出了全国第一份支持忠诚协议的判决。但是 两年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通过 的内部司法解答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夫妻双方签 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 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 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尝试借助制定婚姻法解 释(三)的契机,表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和纠 纷处理的司法立场。在婚姻法解释(三)草稿 第六条中有如下
10、内容: “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 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 - 徐寿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 起 “ 夫妻不忠赔偿案 ” 引发的思考 ),人民法院报 2003年 1月 11日,第 4版。 签忠诚协议后又出轨丈夫被诉赔偿精神损失费, 2012 -05 - 10, http:/www. pkulaw. cn/fulltext_form. aspx? Db = pal&Gid = 1258427223&keyword = % e4%b8% 88% e5/ a4% ab% e8/ a2/ ab% e8% af% 89% e8% b5% 94% e
11、5% 81 % bf% el % b2% be% el % a5%9e% e6%8d%9f% e5%a4% bl % e8% b4% b9&EncodingName = &Search_Mode = accurate 山东日照:夫妻 “ 出轨赔百万协议 ” 被判无效, 2012 - 03 - 19, http:/news, iqilu. com/shandong/shandonggedi/20120319/1170941. shtml 80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14 年 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 草案公 布后,该条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最高人 民法院后来在征求意见稿中作了颠
12、覆性的修改: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 方签订的 忠诚协议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 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 忠诚协议 主张权利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 此诉请不予支持。 ”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 8月 9日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删除了有关 忠诚协议的条文内容。删除上述条文内容,并不 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回到了肯定忠诚协议效力的 立场,只是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问题尚待研 宄,暂时回避。忠诚协议纠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继续在司法实务中存在。 二、忠诚协议的定位及其效力学说 有关忠诚协议的司法案例和司法解释草
13、案引 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围绕忠诚协议的性 质和效力问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一)忠诚协议 的界定 忠诚协议,也被称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 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 以及违约后果所进行的约定。在约定中,双方常 常规定如果一方出现婚外恋等对婚姻不忠诚的情 况,就必须接受一定的惩罚。 有文章认为,忠诚 义务的违约后果应全面包括金钱赔偿、人身处罚 或子女抚养探望权的限制等,这实际上过于宽泛。 因为人身处罚或多或少会涉及侵犯基本人权特别 是人身自由,而涉及子女条款增加了双方当事人之 外的第三方,产生了新的关系。所以在此将违约后 果限制在金钱赔偿方面,即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
14、过 错方支付违约 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等 内容。忠诚协议规定了忠诚与被忠诚这一对权利 义务关系,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 “ 夫妻应当互 相忠实 ” 的法定义务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了重申。忠 实义务是指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要求配偶双方 互负贞操义务,不产生婚外性生活。 (二)忠诚协议的性质及特征 我国法学用语中的 “ 合同 ” 是最狭义的合同 概念,限于合同法所调整的债权合同,属于财 产协议。民事协议是包括财产协议和身份协议在 内的上位概念,那么作为民事协议的忠诚协议是 财产协议还是身份协议?虽然忠诚协议规定不忠 诚一方要给予 对方金钱上的赔偿,涉及财产利益, 但对一个法律行为定性的着眼点
15、应放在其调整的 权利义务关系上,而不是协议中涉及了财产利益 就认定其为财产协议。例如离婚协议,其内容虽 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但并不是财产协议。忠诚协 议中的金钱赔偿只是违反忠诚义务后的责任承担 方式,是以双方存在的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而形 成的权利救济手段。忠诚协议调整的权利义务关 系是忠诚义务与被忠诚权利,是基于夫妻身份而 产生的不直接涉及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所以忠 诚协议不是财产协议,而是身份协议。 身份协议在我国还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理 论研宄 不多,在法律上也没有正式的定义。但是 可以基于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 “ 婚姻、收养、监 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定 ” 进行提炼。身
16、份协议是 “ 基于婚姻、血缘或法 律拟制而产生的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依照法 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有关身份关系以及基于身份 关系形成的财产关系的书面协议 ” 。身份协议 中的财产关系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依附于身份 关系而存在。忠诚协议是夫妻间以婚姻关系为基 础,以忠诚、被忠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身份协议。 依据法律有无规定为标 准,可以将身份协议 分为法有规定的身份协议和法无规定的身份协 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和解 除收养协议是婚姻法收养法有明确规定的 有名身份协议,涉及其效力认定和纠纷处理时可 以在这两部法律中找到相应条款为据。而忠诚协 议目前在我国仍是法无规定的无名身份协议,
1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稿, 2014 -02 -21, http: /www. docin. com/p -280886409. 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征求意见稿), 2010-11-16, 11即 : /11洲 8.1111113- net. com/legal/2010 - 11/16/c_12779091. htm。 李霞:浅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制与社会 2009年第 22期,第 92 -93页。 陈信勇等民法,浙江人学出版社 2010年版,第 525页。 秦芳身份协议的法律问题研宄,河北大学 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4页。第 4期 陈信勇,
18、沈凤丹:基于自然债视角下的忠诚协议研究 81 婚姻法等法律没有出现过忠 诚协议概念,其内 容和效力也没有任何条款予以规私合同法 上的合同也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之分,无名合 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类 推适用,即: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 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但是无 名身份协议与无名合同不同,纵观民法通则 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找不到支持无名 身份协议可类推适用有名身份协议的规定。可 见,忠诚协议等无名身份协议,既无法律明文规定 可以直接适用,也无法类推适用 “ 法律最相类似 的规 定 ” 。 忠诚协议作为一种无
19、名身份协议,有下列特 征 :首先,无名二字表明法律对忠诚协议无明文规 定,没有设置专门的条款对其进行规范。其次,签 订忠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关系。财产协 议的当事人为何人及人数都没有限制,而身份协 议是存在某种身份关系的特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 一种协议。忠诚协议必须限定在夫妻之间,以婚 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再次,忠诚协议的内容以 约定夫妻间忠诚、被忠诚权利义务及违反忠诚义 务的违约责任为内容。最后,忠诚协议是一种不 要式行为。因为忠诚协议法无规定,自然对其形 式也无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 签订忠诚协议,也可以以口头和其他形式达成忠 诚协议。不过,由于非书面形式的忠诚协议往往
20、 难以举证,故诉至法院的忠诚协议一般是书面形 式的忠诚协议,即忠诚协议书。 (三)忠诚协议的效力学说 目前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仍没有明确的定 论,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主要有有效说 (肯定说)和无效说(否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 观点。 有效说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具 有法律效力,法律应该承认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 并赋予强制执行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 法官认为:“ 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 ,没有违 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得到 保护。 ” 支撑有效说的理由主要有:婚姻法第 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违约赔偿的 “ 忠诚协议 ” 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 实
21、责任的具体化;第十九条允许夫妻可以自行约 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忠诚协议中涉及的金钱赔偿 实际上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 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另外,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忠诚协议 实际上侧重保护女方权利,与我国重视保护妇女 权益相一致等。 无效说认为, “ 忠诚协议 ” 的内容属于道德约 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属于道德的 范畴,不是法律的问题,法院不应用法律的强制力 来约束本应属道德管辖的内容。如中国社科院法 学研宄所的陈甦研宄员不赞同用金钱补偿情感, 认为婚内情感协议通过外力维系情感的做法违背 了情感
22、的真谛与价值,法律也不必赋予其强制执 行的效力。 支撑无效说的理由主要有:婚姻 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倡导性的道 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忠诚协议是有关婚姻身份关系的协 议,不受合同法调整。婚姻 法解释(一)第三条 明文规定: “ 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起诉。 ” 忠诚协议用金钱来约束感情,会给婚姻家 庭生活带来负面效应。 笔者认为,有效说和无效说均存在无法掩盖 的漏洞。婚姻法规范一般是强制性规范,婚姻法 属于强行法,有效说依学者之见拟制出忠诚协议 的法律效力于法无据,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己经表 明 “ 仅以
23、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的态 度。无效说将忠诚协 议完全划归道德范畴则矫枉 过正,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说成纯粹的道德义务 不符合立法事实。如果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无效, 不发生任何效力,还会产生另一个问题 :违背忠诚 义务的一方自愿履行忠诚协议,向另一方支付了 “ 违约金 ” ,可否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依法律行 为无效应当返还财产的法理,法院应当支持返还 财产的请求,但这等于以裁判方式支持了违背忠 吴晓芳关于 “ 婚姻契约 ” 问题的思考,人民法院报 2007年 2月 S日,第 5版。 陈甦婚内情感协议得否拥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报 2007年
24、 1月 11日,第 5版。82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14 年 诚义务的一方。 无论是有效说还是无效说,都是在法律之债 的范畴内探讨忠诚协议的效力,认为忠诚协议有 效则法院应支持其产生强制执行力,无效则得不 到法院的支持。忠诚协议的有效说、无效说,似乎 都陷入了 “ 无法无据 ” 和 “ 无法司法 ” 的窘境 :法院 如果作出支持基于忠诚协议诉讼请求的裁判,有 何法律依据?法院如果认定忠诚协议无效,则认 定无效的法律依据又何在? 产生上述理论和实务上的窘境,是因为人们 头脑中形成的 “ 法律之债 ” 的思维,在 一般情形 下,人们评判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从 “ 法律之债 ” 的角度进行评判的:有
25、效的法律行为可产生法律 之债的效力(也可称之为法律效力或法律约束 力),基于有效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将得到法 院的支持 ;而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之债 的效力,只能依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善后 处理。 三、忠诚协议自然债效力之证成 我国的民法学理论研宄和民事司法实践对 “ 法律之债 ” 之外的 “ 自然之债 ” 的关注是明显不 足的。倘若从 “ 自然之债 ” 视角观察和探讨忠诚 协议问题,就能另辟蹊径、豁然开朗。 (一)自然之债 自然之债源自于古老的 罗马法上的 “naturalis obligatio” ,该概念在罗马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 和发展起来,后来在优士丁尼的文献中被加以总 结
26、。在优士丁尼法中,自然之债被分成了两种类 型:纯正的自然之债和非纯正的自然之债。两者 在发生的依据上不同,但是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即一旦给付后,给付人不得再要求受领人返还。 优士丁尼认为, “ 自然 ” 一词是同 “ 法 ” 一词相对应 而使用的,人们使用 “ 自然 ” 表示这些债的原因和 根据存在于 “ 公道 “ 道德义务 ” 等之中,而不是存 在于 “ 法 ” 之中。 随着对罗马法的继受,自然之债不断得到发 展,目前在大陆法系一些主要国家(地区 ) 的立法 中有所体现法国民法典第 1235条第 2款规 定了自然债务的一般效力特征: “ 对于自然债务 自愿为清偿的,不得请求返还。 ” 意大
27、利民法 典第 2034条第 1款规定: “ 在履行道德的或社 会的义务时,自动给付者不允许索还。 ” 我国法律对自然之债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 学说认为自然之债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依学 者通说,自然之债是指债权人不能依诉强制履行, 但是债务人一旦为给付,则构成有效清偿,债务人 不得基于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法律之债是自然 之债的对称,是否欠缺诉求力是划清法定之债和 自然之债的界线标准。依通说,债权具有三种权 能 :一是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要求相对的债 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 ;二是给付受领权,即债务 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 持因债务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三是债权保护请 求权
28、,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该权 能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上 述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 有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之债具有上述三项权能 与效力,是完全债权 ;而自然之债只具有给付请求 权、给付受领权两项 权能和请求力、保有力两项效 力,欠缺债权保护请求权和强制执行力,是不完全 债权。 依民法理论分析,自然之债与纯粹的道德义 务还是有区别的。纯粹的道德义务不具有任何法 律效力,而自然之债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 权能和请求力、保有力效力,并非纯粹的道德义 务。虽然法院不受理基于自然之债提起的诉讼, 但会受理自愿清偿自然债务后提起的请求返还财 产之诉,在法院
29、作出不支持返还请求裁判时,自然 之债区别于道德义务的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保有 力)就暴露无遗了。由此也可以看出,自然之债 也不同于法律行为的 “ 无效 ” ,无效法 律行为不能 产生包括请求力、保有力在内的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司法谦抑 一般而言,公法领域秉持 “ 法无授权即无权 ” 的态度和原则,比如在刑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和无 罪推定原则,在行政法中规定行政合法性原则。 在私法领域,则秉持 “ 法无禁止即自由 ” 的态度和 周召:论自然之债,中国政法大学 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4 -5页。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 ) ,商务印书馆 19S1年版,第 166页。 :1_;意人利民法典,费安
30、玲、丁玫译,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507页。第 4期 陈信勇,沈凤丹:基于自然债视角下的忠诚协议研究 83 原则,比如在民法中规定意思自治原则。但私法 中存在任意法和强行法规范的区别, “ 法无禁止 即自由 ”原则也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比如,合 同法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签订有名 合同,也可以签订无名合同。不论有名合同还是 无名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合法, 均可认定有效。法律对民事主体在合同领域的限 制和干预较少。但在身份法领域,法律对民事主 体的限制和干预就较多, 婚姻法收养法等身 份法律体现出异于合同法的强行法特征。法 院在强行法调整的领域坚持司法谦抑性原
31、则就显 得尤为重要。 司法谦抑,也可称为司法克制,是司法机关在 审判活动中的一种习惯、态度和作风,它既可以从 民事、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认识,也可以从宪法诉讼 的角度来理解,但总的来说就是司法机关以及法 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 逊。 美国联邦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司法谦抑 理念,创立了一系列谦抑的原则、标准或做法。在 受案范围上,除了明确以“ 政治问题 ” 为理由放弃 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外,很多时候还会直接以 “ 法院没有审查能方 “ 行政机关有绝对自由裁量 权 ” 及 “ 问题更适宜通过政治、民主渠道来解决 ” 等为理由回避对一些案件的审查。 司法权是现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32、,但 在社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中并不存在司法权或者 独立的司法权。在远古时期没有所谓的司法权, 都是通过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的。司法权在奴隶 社会和封建社会己经产生,但调整的范围非常有 限,大部分纠纷不需要审判的介入,而且当时审判 权依附于行政权,不是独立的司法权。即使是在 当下的 21世纪,司法审判也并没有进入 到所有的 纠纷领域。法治社会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 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更不意味着法院 可以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道德约束在 维持社会秩序中仍发挥着巨大作用。所谓过犹 不及,司法需要驻足于某些纠纷之外,法院的手 不是伸得越长越好。自然之债的制度设计,正 体现了很高明的法律
33、策略和智慧:法院一般不 受理因自然之债发生的纠纷,但尊重自然之债 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给付请求权和给付受领 权,认可对自然债务的清偿是有债给付和有效 清偿,在债务人试图改变这种状态并诉至法院 时,法院否定其主张。自然之债属于 法律和道 德兼顾的一个中间领域。尊重但不赋予自然之 债以强制执行力也是法院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 一种必要手段。 婚姻家庭事务含有复杂的人身性和情感性因 素,在古代,国家对婚姻家庭事务往往米取不愿干 预的立场,即所谓 “ 清官难断家务事 ” 。现代法律 虽然对婚姻家庭事务和身份关系有所干预,但其 干预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财产关系。法律不应当 也不可能调整所有的家庭关系和家庭活动
34、,很大 一部分家庭纠纷不适宜通过法院审判予以解决, 而需通过诉讼外的方式来定分止争,因此法院在 面对婚姻家庭事务时应坚持 “ 有法司法 ” 原则,守 住 婚姻法收养法等身份法立法确立的界限, 克制在婚姻家庭事务上拓展司法疆域的冲动,即 坚持司法谦抑性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定位为自然之债的合理性 基于以上分析,将忠诚协议所生之债定位为 自然之债是一种符合法律理性的处置:第一,将忠 诚协议所生之债定位为法律之债,于法无据。忠 诚协议是设定身份权利义务的协议,不属于合同 法上的合同,不能依合同法之规定产生合同之债 效力。忠诚协议在婚姻法领域属于无名身份协 议,而婚姻法的强行法特征,又使这种无名身
35、份协 议不 能像无名合同一样适用类推原则,产生与有 名身份协议相同的法律之债效力。将忠诚协议所 生之债定位为自然之债,前文阐述的局限于法律 之债范畴的忠诚协议 “ 有效说 ” 和 “ 无效说 ”以及 司法实践进退两难的窘境就能迎刃而解。第二, 忠诚协议作为无名身份协议,不能视同于无效身 份协议。无效身份协议是指依法不能发生法律效 力的身份协议。忠诚协议的内容未必违反法律的 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且并非完全没有效 力。第三,将忠诚协议所生之债定位为自然之债, 司法机关仍然可以对其进行低强度的干预,即对 履行忠诚协议所生义务状态的维 护。这种低强度 的司法干预是恰如其分的。第四,法律之债与自
36、吴天臭司法谦抑:司法权威的道德基础 I,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 1期,第 98 -104页。 黄先雄司法谦抑论:以美国司法审查为视角,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 95页。84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14 年 然之债并不是绝对不变的,法律之债因为丧失了 某种法定条件(如诉讼时效届满)就会沦为自然 之债;原来的自然之债,因法律的调整进入司法强 制保护的范围, “ 晋级 ” 为法律之债。但基于家事 领域的司法谦抑考虑,笔者认为尚无将忠诚协议 纳入司法强制保护范围的必要。将忠诚协议纳入 司法强制保护范围,徒增司法成本,又会过度挤占 婚姻家庭事务的私人空间。 当然,司法不直接干预的婚姻家庭事务
37、,除了 当事人应当协商处理外,基层自治组织、人民调解 组织和各种社会组织完全可以在非司法领域发挥 充分的能动作用。 忠诚协议作为一种无名身份协议,无法通过 适用合同法或婚姻法的规定或者类推适用来解决 其效力问题。基于家事领域的司法谦抑理念,将 由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排除 在法院的受案和审理 范围之外,进而从自然之债的角度对忠诚协议的 效力进行探讨,肯定其债权请求力和保有力,否定 其强制执行力。鉴于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表明将忠诚协议 所生之债定位为自然之债的立场,对就忠诚协议 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对离婚诉讼中依据忠诚协 议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对依忠诚协议支付
38、“ 违约金 ” 后请求返还之诉不予支持,是否适用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 偿责任,取决于无过错方是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和是否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An Analysis of Loyalty Agre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ural Obligation CHEN Xinyong & SHEN Fengdan (Guanghua Law School of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Abstract:The validity of loyalt
39、y agreement is controversial and courts in different regions have different viewpoints on this issue. Some courts make judgments to support the agreement but others dismiss the cases or overrule the claims. Whether it is valid or not, supportive or not if the validity of loyalty agreement is limited
40、 to legal obligation in our discussion, a loyalty agreement will have no legal basis and thus can! be acted through judicial channels. The way to overcome this dilemma is to see loyal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ural obligation which will also meet the needs for legal reason. A loyalty agreement ca
41、n neither produce contractual obligation according to contract law nor produce legal obligation such as nominate identity protocol according to marriage law. A loyalty agreement can only lead to natural obligation. In consideration of judicial humility on family affairs the courts should restrain themselves and itxs better to exclude the disputes of loyalty agreemen第 4期 陈信勇,沈凤丹:基于自然债视角下的忠诚协议研究 85 t from jurisdiction. Key words:loyalty agreement; unnamed identity protocol; natural obligation; compulsory execution (责任编辑毛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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