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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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简称:哈信息英文名称:Harbin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英文简称:HIIT第三条 学院地址:法定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9号,邮编:150025第二校区:哈尔滨市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3号,邮编:150431学院网址: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
2、等学校。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面向全国招生。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院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本科生规模控制在6200人左右。第八条 办学定位:立足黑龙江,面向全国,为区域经济、信息产业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九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成人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第十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管理学与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第十一条 姜宗胜是学院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3、学院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院长、热爱教育的社会人士和教职工代表等5-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按席位分别由举办者推荐、院务会推荐的人选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代表共同组成;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定学院理事会章程;(三)审批学
4、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预算和决算;(五)批准由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学院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第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 学院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及院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由举办者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监事
6、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财务;(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多数通过原则。第二十一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独立行使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院长主要职权如下:(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
7、)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制定学院工作人员奖惩办法;(四)组织开展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六)学院理事会授权的其它管理职权。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副院长3-5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院长依
8、法行使职权;(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的优秀专家学者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臵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负责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院委托,对其他相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
9、并接受咨询。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教务处和各系或二级学院主管领导以及专业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措施、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以及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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