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范本(市政道路)(共10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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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发 包 人:#承 包 人:# 二 年 月 目 录228112第一部分 合 同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承发包范围:#(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文件涉及的内容)。承包方式: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即由承包人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
2、、包工期、包质量、包保险、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包各项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健康、人身伤亡保险、环保、不可预测费用等)、包垃圾清运、包竣工验收、包施工全部风险等。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一)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二)本合同价款为承包人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六、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
3、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七、发包人承诺(一)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二)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八、承包人承诺(一)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修复义务,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二)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的到职时间:#。九、合同订立与生效(一) 合同订立时间:#。(二
4、) 合同订立地点: #。(三)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8 份,发包人 4 份,承包人 2份,监理人 1份,合同备案机关1 份,其他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十、其他本合同提及的任何已签署、出具的文件,无论其是否粘附于本合同之后,均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通讯地址及收件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
5、号:年 月 日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本合同通用条款之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
6、附录。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与图纸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3 承包
7、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联合体:指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体。1.1.2.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1.1.2.6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人。1.1.2.7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8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
8、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
9、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
10、.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11、、暂估价的合同总价款。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12、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各合同组成
13、文件之间存在歧义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则按下列先后顺序以列前者优先解释;如同一顺序的合同组成文件内部存在歧义或者不一致的地方,则按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后签署者优先解释。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投标过程所作承诺)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设计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经双方认可的往来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5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14、,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协调组)负责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
15、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
16、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化石、文物1.9.1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
17、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专利技术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
18、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
19、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
20、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4 监理机构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管理除前期设计阶段以外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机构。主要包括:除前期设计阶段以外的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拆迁拆除的协调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投资及合同管理、工程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竣工和移交管理、其它协调管理工作。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
21、.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
2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的规定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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