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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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学习中心编号:277 学习中心名称:西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安福县校外学习中心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 业 论 文论 文 题 目: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学 生 刘 军 学 号 05 专 业 法 学 层 次 本 科 通讯地址 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工商局 邮政编码 指导教师 房 香 荣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学生姓名刘军学号05入学年级2010年春专业本科所属学习中心名称西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安福县校外学习中心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指导教师意见:评分:指导教师(签名)年 月 日评审意见:评审组长(签名)年 月 日备注
2、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网络经济促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认证的问题、电子付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法律地位的问题等。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消费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关键字:B2C; 网络广告; 即时过程; 网络隐私目 录 摘 要 一、绪论1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及意义1(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
3、1(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意义2三、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及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2(一)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2(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3四、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及其解除侵害的方法3(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现象3(二)在电子商务中解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方法、解决对策6五、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相关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8六、结论9参考文献9专心-专注-专业一、 绪论网络经济促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认证的问题、电子付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电子商务服务提
4、供商法律地位的问题等。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如:网络广告主体不确定、虚假广告责任承担、即时过程中的侵害及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等问题,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及时解决以上问题,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大意义。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文明,正在全面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及商务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
5、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电子商务实务中经常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最为严重的三种现象有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中的欺骗、网络隐私。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本论文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法。为了更好的完成这篇论文,本人查阅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研究、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等书籍,针对在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利用广告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分析解决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并对相关情况作了调查,从而初步形成了写作此文的思路框架。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
6、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及意义(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自1994年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经过17年的发
7、展,截至2011年9月,中国互联网人数已达4.32亿。在这15年里,中国互联网产业经历了门户、SP、搜索、网游、WEB2.0、电子商务六大主流,互联网也渐由新闻娱乐应用向电子商务与生活服务应用为主转变。据中国B2B研究中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9月,我国规模以上电子商务网站总量已经达16782家。其中,B2B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有7856家,B2C、C2C与其它非主流模式企业达8926家,对应的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突破了1亿人,其中最为重要的B2B、B2C两块营业收入分别为:32.5亿和40.2亿。电子商务孕育无限商机,但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滞后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
8、犯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意义重视解决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会保持全社会商业活动有序发展,也是法律社会文明的体现,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有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的补偿性的效率和公平。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p724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性。为此从实践来看,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意义:1、维护人权。在电子商务中满足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
9、,也就是满足了消费者的生存需要,所以维护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不但在传统的营销中要维护消费者权益,更要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也是人权的一部分,保护消费者隐私就是维护了人权。2、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质取胜,以服务和最优的品质赢得顾客,以达到公平交易。在电子商务中企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是以虚假广告达到获取最大利润。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要杜绝网上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个人、企业、国家监管部门一同严把网上企业经营行为,净化电子商务平台。使企业形成良好的网上经营理念,真正以顾客为上帝。3、保证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企业和消费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10、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消费者则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两者是存在矛盾的。企业为获更大效益,往往会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前提。社会是由消费者组成的,要使社会秩序井然有序发展,就得好好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4、促进法律健全,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没有具体阐述,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太适应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发展,推动了法律健全。5、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日益成为一个新的世界性潮流,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随着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也正融入世界大潮之中。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如何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这些新的交易方式
11、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由于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有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及其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一)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文明,正在全面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及商务方式。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受之熏染,发生着变化。不再单一依赖于面对面进行买卖交易,而是尝试利用网络
12、来进行更方便、更快捷的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是指在两个或多个交易方之间应用电子工具和电子技术处理商品与服务的交易事务。换言之,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电子技术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本文中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王纪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p11这个互联网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ostumer to Custo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是分析消费者权益
13、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即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所拥有的权利,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14、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各项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赔偿权等,但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有所深化,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做补充规定。(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基本内容包括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转账(EFT)、快速响应系统(QR)、电子表单和信用卡交易、供需链管理(SCM)等一系列应用,以及支持它的信息基础设施等。电子商务的关键技术包括电子支付技术、智能软件代理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安全技术等。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
15、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交易对象面前;蒋坡.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J.法学.2002(12),p13整个商业行为几乎都是通过数字符号来完成,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建立在高度的诚信基础之上。否则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就会出现问题,主要存在于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等中。四、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及其解除侵害的方法(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现象电子商务事务中经常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最为严重的三个现象有网络广告、即时交易过程、网络隐私。如果这些
16、问题解决不好,将会使消费者望“网”止步,从而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现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取得解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方法。1、网络广告(1)网络广告的概述网络是新兴媒体,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反应快、使用便利、成本低廉等特点。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p227228越来越多的商家看重这一资源,投入大量的金钱在互联网上为其产品作宣传。当即消费者进入某网站主页,就会闪出一个或多个视框,其内容大多是某种商品的宣传资料。互联网上为商品做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如:页眉,大多在网页最上面或最下面有一英寸大小的横幅,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又如:关键字或按钮,通常会放在相关产品内容旁边,
17、当点击这些按钮时,就会被带到该产品的主页里。朱家贤,苏号朋.e法治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p227228在互联网上出现的这些商品的宣传是广告吗?传统的广告都是通过一定媒介形式传播的,广告法也只规定了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三种媒介。因此,关键是要看互联网能否称作媒介。互联网以其强大的视觉、听觉功能将身处各方的人们紧紧吸引住,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买卖关系,同时,网络商品宣传与传统广告在主体、客体和功能上相比,都是商人向消费者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期望双方达成合同。所以,可以把网络上的商品宣传当作广告的一种形式,称作网络广告,即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
18、是商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性宣传形式。如果不把网络广告当作广告,而排除在广告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其将处于无人监管境地,没有法律调整的经济行为,必将会在当事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商业信用,走上“邪恶”的道路,侵害消费者应有的权益。社会发展飞快的今天,新生事物会不断的出现,法律应不断的完善与修改,解决其与传统法律产生的诸多矛盾,进而引导新生事物的有序发展。(2)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特点,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产生了诸多矛盾。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1) 网络广告主体定位、身份混淆问题。广告法规定了三种广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外延一致,即法人、
19、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而广告发布者不能是个人。这是由于传统广告发布者,多为各类媒体,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个人是没有资本和能力经营这些媒体,同时媒体在中国是由国家垄断的,不会让个人经营。但是在互联网中,个人网页刊登广告的比比皆是,个人作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已成为事实。那么个人发布的网络广告受广告法调整吗?广告法对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一定的监管措施。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华东政法学报.2003(2),p76而网络广告主或广告发布或兼广告经营者,或三者集于一身。如商人首先作为广告主或委托其他广告经营者制作广告,又可
20、自己制作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广告经营者,然后,又可将广告发布在自己的商务网站上,成为网络广告的发布者。这种身份的混淆打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否定了广告法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为虚假广告的产生留下可乘之机。事前救济破坏殆尽,广告法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一遍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一遍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预先扼杀了虚假广告产生的途径。而网络广告主集三者于一身,自我审查,自我发布,监督机制丧失殆尽;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
21、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人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2) 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根据广告法第26条第2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是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谈还有无数的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因此也不能通过登记方式,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网站上出现虚假广告,那么责任应由谁承担。(3)网络广告侵害消费
22、者权益的具体表现1) 个人广告发布者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互联网带来的必然结果。现在大多数ISP提供个人主页注册,并且刚开始的时候,多是免费注册,现在虽有许多ISP开始收费,但也只是每月百十来元,这样个人很容易获得一个发布广告的平台个人主页。根据现行广告法而言,个人发布的广告显然不在其规范之内。在实践中,因缺乏法律监督,产生了许多个人发布广告的侵权案件,特别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损害。例如:某个电脑高手在某地信息网站内建立的个人主页,因为其网页做得比较好,吸引了非常高的点击率,并且被一些外国公司看中,委托其发布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虚假广告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就无法依广告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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