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正式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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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前 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
2、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
3、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主要参与人:王 健、王铁林、王 漪、刘 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 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年10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六章 医疗设备第七章 相关指标附件 综
4、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5、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
6、考虑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
7、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
8、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建筑面积指标8083868890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部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科室27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
9、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8104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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