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风险防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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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风险防控发布日期:2016-4-1 浏览次数:2144吴正林摘要PPP模式的法律制度正日渐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了特许经营权的程序,成为特许经营类PPP模式的“基本法”,有利于社会资本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在现有法律背景下,社会资本参与PPP模式在进入方式选择、如期完成项目融资、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政府承诺和项目唯一性以及股权变动限制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风险。为此,社会资本应建立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关键词社会资本PPP风险防控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
2、ip的缩写,我国官方翻译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为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签订正式协议,确立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作为完善市场体系的一环,在公共服务领域开放准入,将公共工程的建设运营由仅靠政府支撑的模式转变为依靠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共建,PPP模式表现出了诸多的优势。不仅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还有利于畅通社会资本投资渠道。由于PPP项目大多持续周期长,工程规模大,参与主体多,加之国家法律不完备,因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运行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风险。广义的PPP模式可分为外包、特许经营以及私有化三大类,本文将侧重分析社会资本在特许经营
3、类PPP模式中的风险防控。一、现行法律规范中有利于社会资本防控风险的内容对于PPP项目实施,我国现有法律规范有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价格法等。这些法律大多规制PPP项目的某一环节,如合同法规范PPP协议,公司法规范项目公司,价格法规范公共产品定价。建设部曾于2004年颁布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土地使用、产权、价格管理、投融资、经营期限、市场准入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总体来讲,较为笼统和原则,指导性及可操作性都不强。随着PPP项目的推进及政府推广,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
4、201460号),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发改委也分别发布了“指南”,来全面指导PPP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实施。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被业界称为PPP“基本法”,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成为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规范自己的行为准则以及社会资本维护合法利益的尚方宝剑,是目前规范PPP项目最高效力的法律文件。管
5、理办法在防范社会资本风险方面有如下创新:(一)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内涵与实施方式,让社会资本有章可循,避免了盲目性。管理办法规定了特许经营的实施主体、授权对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政府承诺禁止、补偿方式等内容,是一部特许经营的程序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兼具适度调整空间的特许经营期限,充分考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行业特点、生命周期和回收期等因素,对社会资本是一种保护。(二)差异化信贷支持,拓宽了社会资本的融资渠道。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
6、长可达30 年。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三)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方便社会资本的快速进入。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有关部门在进行特许经营协议手续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重复审查。该规定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在2015年3月10日联
7、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表达了相同的观点,其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加快PPP项目贷款审批”为项目实施扫除了障碍,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四)建立信用记录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了建立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制度,将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五)明确争议解决机制,便于社会资本依法维权。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
8、规定与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是一致的。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规定解决了一直以来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争议,可以保证投资者受到政府侵权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二、现行法律背景下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主要风险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特许经营类PPP模式中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是,社会资本从进入PPP项目、组建项目公司、与政府及市场主体签订和履行各种协议、项目公司的运作乃至社会资本的退出,几乎每个环节都存在着难以预测的风险。目前的主要风险有:(一)项目进入方式的风险
9、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的方式亦即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的争议是,PPP项目要不要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如果不采用招标投标形式授予的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但何为“竞争比较充分”没有明确的界定。对此问题各地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如深圳和贵州都规定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实际上,何种情况下应当招标,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除了管理办法,我们也来看
10、一下目前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66条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11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第19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由该法规的内容来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以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招投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
11、,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还包括“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即如果特许经营权投资人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而该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投标,直接交由投资人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而PPP项目并非简单的建设项目,所以并不能适用招标投标法来确定是否招投标。而目前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PPP项目的社会资本选择是不是必须招投标。再来看看行政许可法和政府采购法。授予特许经营权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12、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第52条、53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取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PPP模式有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加一定政府补贴以及政府付费三种付费方式,即使是政府付费方式,依照上述行政许可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招标投标也只是首选方式,并非唯一方式。可见,社会资本成为PPP项目投资人的方式以及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
13、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收费公路的投资以及经营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采用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投资人并授予特许经营权是基本原则,但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并非唯一的方式。就此而言,以招投标以外的方式获取特许经营权进入PPP项目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二)如期完成项目融资的风险由于融资结构不合理、金融市场不健全等因素可能导致项目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融资。一般来说,PPP项目在招标阶段选定中标者之后,政府与中标者先草签特许权协议,中标者要凭草签的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融资期限内完成融资,特许权协议才可正式生效。如果在给定的
14、融资期内投资人未能完成融资,将会被取消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实践中已发生此类案例,如在湖南某电厂的项目中,社会资本因未能完成项目融资而被取消投标保函。当前PPP项目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商业贷款。过度依赖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利率过高,周期过短,难以适应大多数PPP项目收益低、周期长的特点。尽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但实践中能否奏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国际上PPP项目
15、经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式,但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项目融资的金融服务体系,难以实现以项目未来收入和资产为质押的银行贷款。虽然银监会发布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但实践中以项目未来收益和资产为担保的项目融资方式非常少见。有人统计,中国目前已有5000多个PPP项目,真正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不超过10个。而且项目公司是否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也影响着项目的融资。实践中部分PPP项目公司不拥有资产所有权,项目无法用资产来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造成难以融资。在国外,PPP项目也可以通过产业基金来融资。因为PPP项目投资额大、回报稳定、现金流好、经营期长,最适合建立产业投资基金。但目前中国没有产业基金法,如何操作才不
16、违法也是令人困扰的问题。政策的限制难以在短期内突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人的融资渠道,也限制了PPP的发展。(三)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及费用承担风险PPP项目公司能否获得PPP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获得?这是PPP项目实践中最不确定的问题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可见PPP项目中的大部分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但实践中并非如此。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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