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保障诚信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诚信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住房保障诚信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和使用保障房的行为,加强对保障对象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引导保障对象诚信申报、遵规守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71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信用行为。第三条 信用行为评价采用扣分制,每个保障家庭的原始分值为100分。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实行区级管理、市级监督,统
2、一纳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对住房保障家庭的信用行为进行采集,按标准进行扣分。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信用行为的认定、评价、失信行为惩戒,以及信用记录的建立、更新和管理等工作。市保障房中心负责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信息的变更、撤销工作进行审核。第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出现失信行为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分:1.无正当理由欠缴租金,每月扣5分;连续欠缴租金达
3、到六个月及以上的,每月加扣5分。2.违反小区管理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3.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开展入户调核查或进行房屋维修工作的,每次扣5分。4.住房保障对象在资格年审、动态审核中,经查证有隐瞒虚报住房、经济等情况或提供虚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形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扣20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扣35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保障资格后,拒不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拒不退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按市场租金标准补齐承租期间租金的,加扣35分。5.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扣35分,造成损失,不主动承担赔偿
4、责任的,扣40分;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当使用造成公共租赁住房造成重大损失的40分,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扣50分;6.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的,扣35分。7.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扣35分;8.利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扣35分;9.当事人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变化后,超过30日未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的,每次扣10分;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每次扣15分。10.被强制清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扣35分。11.退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不按要求办理正常退房手续的,扣20分。12.其他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应当扣分的行为,酌情予以扣分。第六条 住房保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家庄市 住房 保障 诚信 信息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