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江苏)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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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企业与企业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企业 、公司 的概念1.企业是依法成立的采用一定组织形式, 以营利为目的的, 从事生产 、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 2.我国 公司法 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自考押题 考点串讲 复习资料 微信 3446473.企业特征:(1)企业是具有经营性质的经济组织。(2)企业是具有营利性质的经济组织 。反映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目的。(3)企业是具备一定法律形式的经济组织 。反映了企业的法律特性。企业的基本 分类1.按照企业所有制标准划分为:(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
2、营企业。(4)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方式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其相对应的企业表现形式为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 3.按照企业资本金来源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主 要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非典型的企 业类型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外双方或多方投资者共同举办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一种契约式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 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既可以是董事会制, 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企业法的概 念及特征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 、调整企业活动及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1)企业法是主体法 。主体法特征是企业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最大的区别 。(2)企业立法采取分别立法模式。现行企业立法主要以企业所有制性质 、企业法律形式和企业投资主 体的国籍等为标准划分企业类型, 分别进行立法, 形成了并存的三种立法体系。(3)企业立法以单行法为基本表现形式, 配套庞大的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第二章 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企业登记的 特征
4、1.企业登记的目的在于创设 、变更或者终止企业资格。2.企业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企业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讲, 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公法行为 。 3.企业登记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涉及社会各个领域, 与众多第三人的利益相关 , 因此, 法律 、法规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并具体列明企业登记注册的内容和事项, 企业创办人必须严格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企业登记 。1 / 144.企业登记的结果导致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 、变更和消灭登记行为是企业设立的最后一个行为, 是设 立中的企业走向成立或者已经成立的企业走向消灭的转折点, 也是存续的企业发生
5、变更的一个标志。企业登记主 管机关1.法院主管模式: 指法律规定由法院负责企业登记 。如 德国商法典 第8 条规定, 企业登记簿由法院管理。2.法院与行政机关主管模式: 指法律规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均为企业登记机关, 办理不同的企业登记。 3.行政机关主管模式: 指法律规定特定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企业登记。4.民间自治模式: 指法律规定由非官方的专门注册中心或商会负责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的 种类1.设立登记: 指由企业的设立人自己或者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后予以注册, 并向登记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2.变更登记: 指企业
6、已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3.注销登记: 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企业应予以终止的情形时, 企业清算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从而消灭企业资格而进行的登记。对企业登记 效力的规定1.强制登记主义 。在采取强制登记主义的国家, 任何企业非依企业登记, 不能取得企业主体资格, 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能以企业的资格进行营利性营业活动, 不能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这种登记主义对应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在该模式下, 企业登记是企业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 经企 业登记, 具有创设效力。我国采取强制登记主义。2.任意登记主义 。在采取任意登记主义的国家,
7、企业原则上亦须履行企业登记注册义务方能从事商事 活动, 但企业登记并非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的必需条件, 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先开业, 再进 行企业登记, 但非经企业登记而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通常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这种 登记主义对应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第三章 企业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企业名称的 概念1.企业名称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 。企业名称是代表企业的文字符号, 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标志符号, 是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2.企业名称在我国的立法规范中, 通常还会称作: 字号 、商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 、商业名称 、公司名 称
8、、厂商名称 、企业标志等。我国原 民法通则 规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用 “字号”, 企业法人 作为法人的一种类型, 用 “名称”这个称谓 。3.在实际使用时, 企业名称的核心构成一般指字号, 不包括行政区划 、行业 、组织形式等公用部分。企业名称的 法律特征1.企业名称具有人身属性。是企业名称与同属于识别性标识的商标的最主要区别 。 2.企业名称具有特定性;3.企业名称具有区分性 、可识别性;4.企业名称具有地域性;5.企业名称权没有时间性;6.企业名称具有公开性 。企业名称具有公开性 。企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 登记的目的之一便是使企业 名称公之于世。我国企业名 称选定的立1.企业名称经登
9、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 受法律保护 。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2 / 14法规定3.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4.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种类 、性质相符。5.联营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 但不能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 。联营企业应当在其名 称中标明 “联营”或者 “联合”字样 。6.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总”字的,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7.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 、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
10、名称 、党政军机关名称 、群众组织名称 、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8.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 则核定 。同一天申请的, 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9.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 原则处理。10.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 、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
11、企业授权, 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 定称谓的除外。企业名称权 的概念企业名称权是企业名称合法使用人基于企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企业 名称权是企业对企业名称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 。在我国, 企业名称权是通过 企业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企业名称权 的特征1.企业名称权具有区域性。企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具有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但企业名称权的排他效力 和救济效力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2.企业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企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性, 可以转让或继承 。我国实践中, 企业名称权的 所有人通常采取联营 、加盟连锁 、许可使用的方式变相地转让自己的名称权。第四
12、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 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 、排他性;(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由投资人直接管理控制;(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独资企业业 主的权利与1.对企业的权利: 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即可以依法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13、; 对企 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 、指挥权 、管理权; 有权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商业性服务;3 / 14义务有权依据国家法律规定, 申请获得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种优惠鼓励措施的资助; 有权将企业的全部营 业及财产转让 、赠送 、以遗嘱的方式处分; 有投资权, 可以收购 、并入其他企业, 设立分支机构; 有 权以独资企业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2.主要义务: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为企业建立财务 、会计制度; 按期缴纳税款; 保障职工权益, 做好 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 业的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指个人独资企业
14、终止活动, 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 2.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 业的清算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 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 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应当在清算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 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 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15、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4.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 15 日内到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合伙企业的 概念及分类1.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至少有
16、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我国的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合伙企业的 特征1.合伙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 。 2.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 3.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组织 。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成立并维系的, 其信用基础和经营 状况取决于合伙人的信用 、能力和健康状况等。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人格与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任何一个(普通) 合伙人 对外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 以企业的名义从事活动, 单纯投资的有限合伙人除外 。 5.合伙企业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普通合伙企 业普通合伙
17、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 合伙企业法 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的一种合伙企业。4 / 14合伙企业设 立的条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出资 。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 “有限”“有限责任”“股份”等字样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建立的法律基础, 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
18、的基本依据。2.内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等。合伙人财产 份额1.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比例, 按份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 的份额 。2.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
19、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 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 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和 合 伙企业法 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未修改合伙协议的, 不应算作是法律所称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行为无效, 由此
20、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利。4.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重大事务可单独行使否决权 。入伙1.入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加入合伙企业, 从而取 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2. 合伙企业法 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1.退伙是已经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
21、组织退出合伙企业, 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 行为或事实。2.退伙的种类:(1)任意退伙 。也叫声明退伙, 是指基于合伙人自己的退伙意愿退出合伙企业的单方法律行为 。其包 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5 / 14(2)法定退伙 。又称当然退伙, 是指合伙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3)除名退伙。合伙企业的 解散1.合伙企业的解散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 终止合伙企业的行为或程序。2.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 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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