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63外国法制史密训高频考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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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目 录第零章 导论.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1第二章 古印度法. 1第三章 古希腊法. 2第四章 罗马法. 3第五章 日耳曼法. 4第六章 教会法. 4第七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5第八章 伊斯兰法. 6第九章 英国法. 7第十章 美国法. 7第十一章 法国法. 8第十二章 德国法. 9第十三章 日本法. 10第零章 导论知识点名称内容古代法律制度1.出现在非洲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法是已知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2.公元 前 18 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 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
2、,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 是楔形文字法 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楔形文字法 的概念及其由来1.楔形文字是公元前 2700 年前后起源于古代两河流域南部的一种古老文字,由苏美尔 人发明。2.对楔形文字法的发现和认识是从 1900年对近东出土的石刻和泥版文字的解 读成功开始的。3.使用楔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 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二、楔形文字法 的产生1.乌尔纳姆法典(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编纂) 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 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2.乌尔纳姆
3、 法典 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 讼须由私人提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3.楔形文字法的特征包括结构完整、涉及面广、 重视财产关系的调整。 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三、楔形文字法 的发展演变1.汉穆拉比法典(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其原文刻于石柱上)现存 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2.在楔形文字法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过的法典有:乌尔纳 姆法典俾拉拉马法典赫梯法典苏美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1.汉穆拉比法典 的制定是古巴比伦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2.汉穆拉比王 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二、法典的结构 和体系1
4、.汉穆拉比法典 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 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它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第 1 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 结语部分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 法 目的。2.伤人处罚属于第 194214 条的规定; 侵犯财产罪属于第 6126 条的规定; 侵犯家庭罪属于第 127193 条的规定。财产法1.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 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2.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 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3.汉穆拉比法典 有一 系列关
5、于买卖、 租赁和盗窃奴隶的规定。如租借的奴隶逃跑,租借者须承担物质上的责任。契约制度1.汉穆拉比法典 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 23,其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 财产租赁,规定银钱借贷法定最高利率: 谷物为 33.3%,银子为 20%。2.汉穆拉比法 典 中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园圃、车辆、船只、牛、驴等。犯罪与刑罚制度法典 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 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处 刑最严厉) 和侵犯家庭罪。法院组织与诉讼 制度1.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2.国王拥有国家最高
6、司法审判 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案件的判决, 往往由双方当事人 自己来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法典 确认的可采信的 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第二章 古印度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古印度法的 产生1.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 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2.吠陀是古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 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 1500-公元前 600 年,用诗歌体裁写成。3.吠陀本集共四部: 梨俱吠陀(最为古老)(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
7、(祭祀 明论) 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4.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 “法经”和“法典”两大类。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 编成的教法典籍,约成于公元前 3 世纪-公元 6 世纪,以诗歌体裁写成。5.法典中最为 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约成于公元前 2 世纪-公元 2 世纪,是印1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6.法经:约成于公元 前 8-公元前 3 世纪;二、古印度法的 发展和演变1.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这是 每个佛教徒终生必须信守的戒条。2.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
8、们遵循佛法的诏令 被称为国王敕令(“石柱法”或“岩石法”)。3.佛教经典总称“三藏”,(1) 经藏,佛 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 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 (3) 律藏(法律意义最明显),佛教寺院规条。一、种姓制度1.古印度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2.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 (1) 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2)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 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刹帝利娶的妻子的种姓不能是婆罗门。(3) 第三种姓为 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4) 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 为奴隶。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
9、一次生命。3.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 业世袭和族内婚。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婚姻被认为是神 意的结合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 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阿修罗 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只适用于婆罗门;阿修 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乾 达婆式相当于合意婚; 毕舍遮式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则实行长子优先原古代印度的继承法的特征:(1) 实行长子优先原则。印度人视“传种”为男人的天职, 而长子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 不欠祖先的债,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 产。(2) 与种姓制直
10、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罚不同种姓同罪异1.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 重处罚。2.婆罗门伤害首陀罗,常常不需要惩罚。婆罗门即使犯再重的罪,也不得处 以死刑,而“应该让他带着全部财产、不受伤害地离开本国”。与宗教密不可分1.摩奴法典 共 12 卷,再生族的法律占 5 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第 2 卷)、“家 居期的法”(第 3、4、5 卷)、“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第 6 卷),依次规定了 再生族在人生各阶段应遵循的行为准则。2.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 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度严格维护种
11、姓制1.首陀罗(最底下最肮脏) 是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婆罗门是从梵天 口 中出生,刹帝利是从梵天双臂出生,吠舍是从梵天腿中出生。2.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 为种姓法的“种姓法”。第三章 古希腊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古希腊法的萌芽时期(公元前 12世纪公元前 8 世纪)2.欧洲最早产生国家 3.根据考古发现,公 相传该城邦最早的立1.根据考古发现,其遗迹刻在泥板上的古希腊法是“迈锡尼法”。与法的地区是希腊,古希腊法是西方社会最早产生的法律文明。元前20 世纪古希腊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是古希腊法的萌芽地,法者是米诺斯。二、古希腊法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 8 世纪公元前4世纪)1.公元前7
12、世纪至公元前 4 世纪,希腊各城邦由习惯法时期进入成文法时期的主要立 法有:德拉古立法、梭伦立法、阿提卡法典、罗德岛海商法、哥尔琴法典 等。2.颁布于公元前 5 世纪,于 19 世纪发现于克里特岛的古希腊早期保存最完整的法 律文献是哥尔琴法典。雅典“宪法”的 形成1.在雅典法的形成中最早开始设立 400 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的是梭伦立法。2.希波战 争后,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霸主时缔结的是提洛同盟。3.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的 雅典执政官是克里斯提尼(制定贝壳放逐法)。4.阿菲埃尔特立法创设的司法制度是不 法申诉制度。5.最早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性质的改革是提秀斯(使雅典城邦具有国家 性质,跨出了摧
13、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的雅典执政) 改革。6.为雅典民主宪政制度奠定 基础的法制活动是梭伦改革。7.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从而确立奴隶制民主宪政制度 的古希腊城邦是雅典。8.建立了公民可以就现行立法是否违反民主制度问题向陪审法 庭提起申诉制度、公元前 462 年建立不法申诉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阿菲埃尔特。9 公2元前 443-429 年,伯里克利在担任雅典最高统治者期间制定的一系列促进政治民主化 的法律措施主要有:(1) 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 的公民开放(2) 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3) 保留500 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 机构(4) 设立共有 6000 人的陪审法
14、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5) 实行公职津贴制 度。在民主改革中实行公职津贴制度的雅典执政官是伯里克利。10.尽管广泛采用重刑, 但又在刑罚制度上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 用法律特权的雅典执政官是德拉古。11.雅典“宪法”经过了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 这些立法改革主要有: 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伯里 克利立法。12.雅典城邦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12.雅典是古希腊各城邦中实 行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典型。13.雅典的陪审法院作为第一审级的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 国事罪、渎职罪。14.颁布“解负令”, 宣布取消债务奴役制的古希腊执政官
15、是梭伦。 15.公元前 509 年,古希腊克里斯提尼立法时建立的500 人议事会,成为雅典重要的行 政机关。16.公元前 594 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1) 颁布“解负令”, 取消债 务奴役制(2)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3) 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 400 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4) 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 展(5) 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三、雅典刑事法 律制度1.在各种犯罪中,国事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2.雅典刑事法律制度中最严重的犯 罪是叛国。3.雅典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4.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抽
16、签 产生。法院组织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 2.雅典城邦在梭伦时期建立的、后 3.雅典设立的专门性法院有阿留帕1.公元前5 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力机关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普通审判机关。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司法机关的法院是赫里埃。格斯法院、埃菲特法院和赫里埃。债权制度古代雅典的契约包括买卖、租赁、借贷、合伙、雇用。诉讼制度1.雅典法律规定拥有起诉权的是成年男性。雅典法中绝对没有起诉权的人有: 奴隶、 女性、未成年人。2.雅典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保护人”起诉的是异邦人。3.13 世纪, 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第四章 罗马法知识点名称内容十二表法 的 制
17、定1.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 一。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十二表法。2.以梭伦立法为学习对象的罗马法典是 十二铜表法。3.罗马帝国时期广泛流行的婚姻形式是无夫权婚姻,其最早出现于共 和国末期。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 (罗马最高裁判官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法律体系,罗马国家适用于外来人与外来人、 外来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于公元前 242 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繁荣法学
18、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 作用1.古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具有实际应用性质,他们的任务有解答、编撰、诉讼、著述。 2.荣获罗马五大法学家盛誉的学者有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 蒂努斯。3.引证法(公元 426年罗马皇帝颁布法律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 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中确立的、其著作解释效力最高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4.据 引证法 规定,五大法学家意见均衡时,应采取其意见的法学家是伯比尼安。5.罗 马帝国初期法学的两大学派是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国法大全 的 编纂1.国法大全 的问世,标志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2.教皇哥列高利 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 和以后的
19、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3.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4.乌尔比 安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自然人1.罗马法上的人格小减等指的是丧失家族权。2.罗马公民享有的、包括公权和私权的3权利是市民权。3.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诉讼权、结婚权、财产权、 遗嘱权。4.根据古罗马法的规定,人格权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5.罗马法称 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为人格。物权1.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的所有权形式有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 省土地所有权和外来人所有权。2.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物的分类:(1) 有 体物与无体物(2)
20、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3) 可动物与不可动物(4) 可有物与不 可有物(5) 有主物与无主物。法定诉讼1.法定诉讼,亦称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 适用于罗马市民。实行“公开审理”原则。2.特别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后成为 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形式。达一、私法极为发1.罗马法的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 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2.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账 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文书契约。兴一、罗马法的复1.14 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2.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 3.罗
21、马法复兴运动发生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第五章 日耳曼法知识点名称内容一、 日尔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1.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存在较久的是法兰克王国。2. 日耳曼法形成的时期是 公元 5-9 世纪。3.公元 843年法兰克帝国分裂为三部分,即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 大利三国的雏形。4.塔西陀时代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已趋于解体。5. 日耳曼法包括公 元 5 至 9 世纪西南欧各国的法律、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 6.蛮族国家中王权比较发达、王室法令发展得比较早、数量较多的法兰克王国。二、 日耳曼法的 成文化1.在不列颠,先后颁布的蛮族法典有埃塞伯特法典伊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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