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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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点名称内容1. 环境问题对人 类社会发展的 影响主要表现(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 、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3)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遗失;(4)造成自然资源枯竭 、生物多样性减少。2. 环境保护法和 环境与资源保 护基本制度的 关系环境保护法 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1) 环境保护法 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2)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 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3)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特别制度
2、还可以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而上升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基 本制度。3. 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的定义及 其内涵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 、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 调整人类环 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 内涵: 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 坏。(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 规范, 也包括其他部门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
3、规范。4. 环境问题的成 因(1)市场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 。5. 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的特征(1)社会性: 社会性(也称公益性) 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2)政策性: 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 。 (3)科学技术性: 科学技术性是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 (4)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6. 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的综合性 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 主要体现在 三个方面。(1)是公法与私
4、法的融合(既采用私法性的民事手段, 也采用公法性的行政与刑罚手段) ;(2)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3)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1 / 157. 环境法的政策 性特征的主要体现(1)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 环境政策经过国家的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通过政策加以落实。(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8. 环境法的科学 技术性特征的主要体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 、生态科学为基础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
5、依靠环境标准 、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9. 公众参与原则 的含义(1)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 策和监督的权利。(2)公众参与原则的内涵: 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公众; 公众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 益的建设项目; 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 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参 与决策权与监督权 。10. 实施公众参与 原则的制度措施(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
6、度。11. 实施协调发展 原则的制度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2)通过 “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 。(6)通过绿色 GDP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12. 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生态保护成本 、发展机会成本, 综合运用行政和市 场手段, 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生
7、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 真正体现了 “受益者负担原则”。13. 我国渔业法 中的捕捞限额制度(1)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 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 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 (2)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3)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 并接 受监督。14. 国际环境法的 渊源(1)国际环境条约;(2)国际环境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2 / 15(4)辅助性渊源;(5)软法。15. 限期治理的对 象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严重污染
8、环境的排污单位; 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 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主要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 、 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16. 生态破坏侵权 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1)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只有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2)生态破坏侵权构成要件:第一,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 行为的违法性, 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或者不 作为义务, 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第三, 损害事实的存在, 生态破坏侵权的损害后果表现为两类, 一类是对国家
9、 、集体或他人的 自然资源权利的侵害, 以及对自然资源权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人身权或环境权益的侵犯两类; 第四,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7. 环境与资源保 护规划制度(1)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国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的重要依据,通常与国家的环境政策 相提并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对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规划的统称, 包括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 、专 项环境保护规划等。(2)从中国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执行看,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由全 国人大审议通过 、具有最高规划效力, 其中的环境保护篇
10、章在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中处于 最高地位, 其他依次为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其他类别的规划 。(3)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 准据作用, 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18. 公众环境权益 的内容(1)优美 、舒适环境的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19. 国际环境法的 一般原则(1)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3)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4)谨慎原则
11、。(5)污染者负担原则 。(6)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20. 国际环境合作 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广泛开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当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3 / 15国际环境的行动; 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与合作。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形式包括: 增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能力, 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 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预防 、通知 、协商和互助, 参与全球和区域环境保护措施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21. 环境与资源保 护行政处罚的 概念与种类(1)环境与
12、资源保护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 权的机关, 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 的行政制裁。(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 、停业 、 关闭, 暂扣 、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 拘留七种 。22. 我国 土地管 理法 中的土 地用途管制制度(1)按照用途, 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23. 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和民法的 联系与区别(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 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即 使在当前, 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救济 、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为此, 我国 民法典 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 、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保护 、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公私法属性不同 。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
1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 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 。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 、事中和事后三 个阶段, 更倾向于事前预防。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 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 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 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24. 实施预防原则 的制度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 “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
15、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5. 国际环境合作 的具体形式(1)增强各国保护改善环境能力;(2)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3)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预防 、通知 、协商和互助;(4)参与全球和区域环境保护措施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4 / 1526. 我国 环境保 护法 中关于 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 机制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 、应急准备 、 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及时公布预 警信息, 启动应急措施。(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
16、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 发环境事件时, 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 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7. 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和行政法 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具有行政主导性 、政策性等特征。 (2)区别:第一, 立法目的不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立法宗旨; 行政法则以规范
17、行政行为 、控制行政权滥用为宗旨。第二, 运用手段不同 。除了行政手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运用经济 、科技 、法律等多种手段 保护环境; 而环境保护也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第三, 专业性不同 。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 与外交 、军 事 、国家安全 、国际政治等密切相关 。28. 我国政府的环 境资源保护职 能和政府实施 环境资源保护 管理的手段一 、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主要有:(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 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18、。(4)建设生态文明, 是关系人民福祉 、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二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权 。具体包括: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开发利用环 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 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 规章制定权 、行政强制 权与行政处罚权。(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29. 国际环境法中 可持续发展原 则的含义和内容一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 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 、社会的 发展, 实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二 、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来看, 这一原则至少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19、(1)代际公平, 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2)代内公平, 即本代内所有的人, 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 、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 差异, 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 、兼顾 。30. 生态破坏侵权 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既包括某些自然现象, 如地 震 、台风等, 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 如战争等。5 / 15(2)受害人的过错: 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并非因加害人的过错造成, 而是由于受害人本身
20、的 故意或过失造成。(3)第三人原因: 是指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事由除受害人和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31. 巴塞尔公 约 的宗旨和内容(1) 巴塞尔公约 的宗旨是力图使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到最低程度, 并使其越境转移减少 到最低程度, 确保对它们实施环境无害化的管理和处置, 包括尽可能地在接近废弃物产生源的 地方进行处置和回收, 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对其危险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环境 无害化管理。(2) 内容: 公约建立了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法律管制框架, 规定了缔约方的一般义务 、 缔约方之间的越境转移 、通过非缔约方的越境转移 、非法运输 、国际合作 、资料的递送 、缔约
21、 方大会及争端解决等事项。32. 企业开发利用 环境的权利和义务(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 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 。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33. 我国自然保护 区的分区规定根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18 条的规定,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 、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
22、 、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 应当划为 核心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除依法经批准外, 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 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1/3。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 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 、教学实习 、参观考察 、旅游以及驯化 、繁殖 珍稀 、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1/3。34. 我国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法律体系(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时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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