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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XXXXXXXXXXX公司与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创新债券融资合作服务协议2019年 月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国上海市签订:甲方:XXXXXXXXXXX公司住所: 乙方: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2288弄5号1120室鉴于:1、 甲方拟进行创新债券融资;2、 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投资基金管理、财务顾问等资格。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创新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工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 委托事项1.1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创新债券融资的财务顾问,负责甲方创新债券融资不超过
2、50亿元的财务顾问工作。1.2 乙方接受聘请和委托,负责甲方创新债券融资财务顾问工作,包括设计可行的发行方案,协助甲方与主管部门及委托事项涉及的各中介机构沟通、洽谈,组织制作债券发行申报材料并报送等主管部门,选择承销商对债券进行承销等。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2.1 甲方保证所委托事宜的合法性,并将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2 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及时联络,安排有关事宜。2.3 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委托事宜的进展、讨论情况及可能采取的重大步骤,并及时提供甲方和与此次委托有关的各方(乙方除外)接触的情况。2.4 甲方公布或公开有
3、关委托事宜的文件、信息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但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2.5 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宜。2.6 甲方需根据债券发行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与乙方指定的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3.1 协助甲方制定发行创新债券融资的总体工作计划,为甲方债券的发行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为甲方创新债券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咨询。3.2 乙方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协助甲方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3.3 协助甲方协调债券发行所需的各中介机构工作,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以及其他可能介入的中介机构。3.4 本着诚实信用和
4、勤勉尽职的原则,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4.1 经双方商定,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发行完且相关费用付完之日止。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任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其他各方取得赔偿、补偿的权利、或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承销费用和销售奖励支付计算方式以及保密义务将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五条 费用支付5.1 经双方协商,本期债券将据甲方需要一次或分次发行,一经备案成功,甲方必须于备案后第二天启动发行工作,一周内发行至少不低于20亿元,基于乙方就本期债券发行为甲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等费用,具体费用以总成本包点10%(含财务顾问费、承
5、销佣金等),具体计算方式为: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发行金额x(10%-债券票面利率)x发行期限(年) - 承销商承销佣金-担保费用(如有);相关费用在每次债券发行成功后五个工作日内把其中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5.2本协议规定的财务顾问费用包括以下内容:(1)乙方财务顾问服务费;(2)组织协调服务费;(3)制作、印刷、装订债券申报发行材料的费用。5.3债券发行中甲方与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费用等由乙方先行垫付,发行成功后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第六条 保密责任6.1 在未获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意见不得公开披露、引用或向第三方披露。甲方
6、同意对本协议的条件保密,在未获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公开宣布或披露本协议中任何涉及乙方的事项。6.2 乙方同意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公开披露、引用或向第三方披露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任何信息。乙方同意对本协议的条件保密,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公开宣布或披露本协议中任何涉及甲方的事项。6.3 上述声明、保证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2)保密信息在通知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4)在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责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
7、领域获得;(5)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协议相对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从而致使对方遭受任何直接损失或任何开支,违约方将向对方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偿。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终止,双方将另行商定补偿条款。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8.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有关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九条 其他事项9.1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9.2 任何时候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某方面无效、非法、或不能履行,并不因此而影响或损害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强制执行力和可履行性。9.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9.4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XXXXXXXXXXX公司与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创新债券融资合作服务协议之签字盖章页)甲方:X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 月 日乙方: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 月 日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