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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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改稿)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资金风险,保障预购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
2、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预付款、商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用于购买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按工程进度支付的项目工程款、法定税费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相关费用,且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结束。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
3、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本市市区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银等非柜台渠道业务。未签订监管协议的商品房,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预售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楼号、建筑面积等。(二)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三)项目用款计划; (四)监管协议; (五)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六)其他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将上述事项在售楼场所公示,并在
4、售楼广告中载明监管账户。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统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并及时申请网上签约备案。商品房预购人应将预付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贷款预购商品房的,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机构不得在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监管台账;(二)根据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已发生工程建设费用相关证明、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形象进度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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