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4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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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应加上“实施部门”(以下简称 )滨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滨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各县区参照执行。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尚未制定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规定由滨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
3、一致。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的规定执行。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R1R2R3C1C2C3C4C5C6C/RM1M2M3W1W2U1U2U3U4U5U6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3高层住宅4单身宿舍5中小学、托幼6小区商业服务设施7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会、派出所等)8小区体育设施9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文化馆
4、)10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1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2小区农贸市场13小商品市场14小区医疗、卫生设施15小区以上级(居住区级、市级)行政管理设施查规范16小区以上级(同上)商业、服务设施17小区以上级(同上)文化设施18小区以上级(同上)娱乐设施续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项目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商住用地工业用地仓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R1R2R3C1C2C3C4C5C6C/RM1M2M3W1W2U1U2U3U4U5U6G1G219小区以上级(同上)体育设施20小区以上级(同上)医疗、卫生设施21特殊医院22一般办公机构26一般旅馆24旅游旅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
5、等院校、大中专院校27职业、技工、成人、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社会停车场、库30加油站31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2汽车修理、保养场33客、货运公司站场34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5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6汗水处理厂、垃圾场3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38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工的工厂39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厂40普通仓库41危险品仓库42特殊教育设施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空 不允许建设第十条 凡表1和续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和续表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
6、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表2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类型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区范围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建筑30%大于1.0居住建筑(含单身公寓)多层25%1.2高层20%2.23.0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45%3.0高层35%4.0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低层建筑除外)、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
7、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另涉及以下内容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只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二)阁楼起坡点小于1.5米(含1.5米)时,阁楼计算全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1.5米时,阁楼计算全面积,且计入容积率;(三)地上一层用作储藏室层高不超过2.2米(含2.2米)时,或用作车库使用层高不超过2.6米(含2.6米)时,计算其全部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此标准时
8、,计算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四)在规划批复和建设工程许可办理阶段,总建筑面积中可不计算建筑单体外墙保温层面积,但是在规划竣工验收时需将建筑外墙保温层面积一并计入。另在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同阶段,因综合考虑结构、保温、抗震等要求,相同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允许存在误差,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单栋建筑控制在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指标范围内;多栋建筑控制在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指标范围内。第十二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位置调整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
9、执行。尚无经批准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重点地段按照鼓励高层建筑的原则,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占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学率为服务人口的15%。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
10、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0-1.51.5平方米1.5-2.02.0平方米2.02.5平方米注: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三)竣工后应设
11、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四)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七条 工业、物流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物流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第十八条 独立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建设: (一)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为6000平方米;(三)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
12、)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四)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大于最小基地面积且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第四章 建筑间距和日照第十九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计算和分析。 (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8倍。住
13、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计算和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层以上含7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2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
14、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但不小于25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正立面不小于25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采取工程措施处理后可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应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朝向为东西的应不宜小于0.4倍,且不小于25米。第二十二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
15、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24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
16、布置时间距不小于18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觉卫生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五条建筑的侧间距,按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第二十六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
17、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卫建筑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九条 相邻地块无建筑物的侧面退界以先行规划地块建筑布局镜像后日照计算和分析各不遮挡为准。(一)若东西相邻地界间规划时序不同,先开发地块须对侧向相邻空地做镜像日照分析,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要求;后开发项目或周边地块内建筑已形成现状的建设项目,在规划
18、时须将周边地块相邻建筑一并分析,综合考虑相邻地块内规划建筑的退界、竖向标高、建筑高度、风格造型等关系,并在沿街效果图中将周边相邻建筑一并体现。(二)若南北向相邻地块规划时序不同,先规划项目须对北侧空地做日照分析,满足相邻地界以北13米处满足规划居住建筑大寒日3小时日照要求;后开发项目或周边地块内建筑已形成现状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时须将周边地块相邻建筑一并分析,综合考虑相邻地块内规划建筑的退界、竖向标高、建筑高度、风格造型等关系,并在沿街效果图中将周边相邻建筑一并体现。第三十条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后退东侧、西侧地界线距离:多层建筑侧立面不小于4.0米,高层建筑侧立面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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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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