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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出租人(甲方):法人代表人:职务:注册地址:项目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承租人(乙方):法人代表人:职务:注册地址:项目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鉴于:甲方是一家经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乙方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等相关业务的公司,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为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甲方作为出租人同意根据乙方对租赁物的自主选定,由甲方购买租赁物并签订相应的租赁物买卖合同,再将租赁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
2、签订本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应全面、诚信的履行本合同。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合同原则1.甲方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2.乙方应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等所有款项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第二条 定义1.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2.汽车融资租赁:本合同特指直租形式的汽车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租赁物的选择,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购买租赁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缴纳一定比率的首付租金或保证金,每月支付约定的租金,即可使用租赁车辆;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留购租赁汽车从出租人取得其所有权。3.租赁车辆:指根据本合同
3、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租赁物的选择,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购买的汽车,也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具体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第二部分 商务条款第一条 租赁车辆的选定和购买1.租赁车辆具体名称、规格型号、车辆原价、购置时间、生产厂家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明细表,车辆上牌地点: 。2.甲方购买车辆的价格见汽车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第二条 车辆货款支付1.甲、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买卖标的物的货款支付条件(所有条件须同时具备):(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所有当事人已签署完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件;(2)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了令甲方满意的担保或保证;(3)甲方
4、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首付款、保证金、保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4)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需乙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各附件;(5)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票、合格证等所有权证明文件;(6)商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条款。2.货款支付进度:(1)甲方在本条第一款罗列的付款条件全部满足后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90%,余款10%在车辆办理抵押后5日之内支付。(2)若甲方没有收到合同及附件以及出现其他上述款项即货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情形的,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承诺收到甲方货款之用途:仅用于生产经营,不得挪作借贷等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进行违法活动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5、目的活动。3.其他商务条款租赁期限年共 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起租日起租日为第一笔货款支付日或合同签订之日,时间先达者为准起息日起租日即起息日融资租赁本金人民币 万元整每期租金人民币: (大写: )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租金总额人民币: (大写: ),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租金支付帐号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在租金支付日期将租金以 方式支付至本合同第四条指定的甲方账户。租金支付日自起租日起,每个月支付一次,即第一期租金应在自起租日开始1个月后所对应的日期支付,以后各期按此顺推。本合同首期租金支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具体详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内(含)的,每
6、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租赁期满车辆的处理(留购价)租赁期满时,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处理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1元人民币(大写:壹元整)作为车辆所有权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备注允许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提前还款除了归还剩余本金、逾期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外,乙方还需按剩余租金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补偿金。第三条 车辆的保险保险类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机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盗抢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计免赔、营运险保
7、险期限保险期限租赁期限车辆价值人民币: (大写: )保险费用人民币 整(大写: ),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原件标明的保险费用为准。保险投保人承租人保险第一受益人出租人保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1.乙方应保证保险价值不低于甲方向其购买车辆时实际支付的价款。2.鉴于本合同项下车辆的保险投保方式系一年一投的特点,若合同签订时,乙方为车辆购买保险但保险期限未覆盖租赁期限的,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在该保险期限届满时由甲方代为续保。备注实际保险费以保险公司保费发票为准,保单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第四条 双方地址及银行账号甲方联系地址:邮编:开户银行:帐号:账户用途:乙方联系地
8、址:邮编:开户银行:帐号:账户用途:任何一方地址及本合同第四条开户行的变更,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怠于通知的一方承担。第三部分 一般条款第一条 租赁物1.乙方完全基于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自主选定汽车生产商/经销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及租赁车辆,乙方对其自主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不对租赁车辆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向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发出采购订单购买租赁车辆。2.甲方根据乙方的选择和要求,与乙方、供应商共同签订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乙方在该买卖合同签字仅为对供应商及租赁车辆选择的确认,但不视为共同购买方),乙方知晓、同意并确认买卖合同的
9、全部条款。就购买租赁车辆,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如涉及相关手续、批准或许可证明等相应证明文件或经营资质等的办理,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3.就租赁车辆的名称、数量、价格、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服务及交货时间等一切相关事项,乙方应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且对商定结果自行承担一切后果。4.在乙方满足本合同商务条款第二条规定的“车辆货款支付的条件”且不违反本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甲方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物价款,支付租赁车辆价款的具体事宜详见买卖合同的约定。5.租赁车辆在提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均由乙方承担,但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供应商承担的除外,甲方对上述费用不负有任何责任。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独与供应商解除买卖合同或对买卖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增加、修改、删节、废除。7.乙方应将租赁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保单原件及车辆购置税发票原件给甲方保管。在乙方留购租赁车辆后,由甲方将该等证件交付给乙方,且甲方有权保管一把租赁车辆的钥匙。8.租赁车辆的交货和验收(1)租赁车辆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等条件由供应商直接向乙方交付,乙方应履行接收、检验租赁车辆的义务,并在接收租赁车辆后立即向甲方出具附件三租赁物交接单,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了租赁车辆。乙方
11、应无条件受领租赁车辆,乙方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2)乙方受领租赁车辆并签署附件三租赁物交接单之时起自行承担保管和运往租赁车辆使用地点的责任、费用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对甲方租赁车辆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甲方因任何第三人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所受到的损失。(3)双方同意,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租赁车辆迟延交付、存在质量瑕疵或其他瑕疵的,由乙方直接向供应商进行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助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无论索赔是否成功,乙方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贵任。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通过索赔获得
12、的赔偿也归乙方所有。但是,乙方不得以租赁车辆迟延交付、存在质量瑕疵或其他瑕疵等任何理由延付或拒付租金。(4)乙方因租赁车辆严重不符合约定或供应商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租赁物且经催告后仍未交付而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车辆。乙方拒绝受领租赁车辆未及时通知甲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车辆,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任何损失,乙方应足额予以赔偿。(5)如供应商延迟交付租赁车辆、交付的租赁车辆有缺陷或与约定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瑕疵等情况,均由供应商负责;若租赁车辆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租赁车辆的毁损、灭失或
13、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直接向供应商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乙方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第二条 租金1.甲方根据乙方指定购买车辆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须按附件一租金明细表支付租金给甲方。2.租金总额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成本指甲方从供应商购买车辆所支付购买价格,租赁利息指还租期限内的利息。3.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计算方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日等详见附件一租金明细表。双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前,甲方有权无限期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可用以冲抵最后到期的等额租金,不作为乙方垫付逾期租金使用。若乙方在支付上述保证金后至租赁期满
14、前提出提前解除或撤销主合同,或者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而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支付上述保证金甲方均不予退还。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履约,并不是因合同违约而被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在收取主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的同吋,不再没收该部分履约保证金。4.在租赁期内,因国家增减相关税项、改变税率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该变更原因及调整的租金金额,从国家宣布调整的次月开始执行新的租金,乙方须承认该变更并予以支付,且不得以该理由退租。5.租金支付的优先权:乙方保证应付租金的支付优先于乙方任何其他款项支出。6.应付租金日:乙方应付租金的日期以附件一租金明细表确定的
15、日期为准。乙方应对租金的按时到账,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乙方应在实际支付当日将付款凭证以邮件形式发送甲方备查。如遇该应付租金日为非营业日(营业日为银行营业日),则提前至上一个营业日。如果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或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其他款项,应交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执行。7.租金支付通知:自起租日,甲方将在应付租金日前7个工作日以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书、电话、短信或邮件方式提醒乙方按时支付租金,但无论该通知甲方是否发出、乙方是否收到,均不免除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不能成为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理由。8.履约费用:乙方履行债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9.本合同及任
16、何附件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款项必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支付、少付或拒付租金,且不得与任何甲方的债务进行抵销或对甲方进行反索。10.乙方负责将甲方书面通知文件的复印件转交保证人。如因乙方原因而使保证人未收到相关通知的,不影响甲方向保证人主张权利。11.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按如下顺序依次扣收:(1)逾期违约金;(2)除租金外其他应付款项;(3)到期未付租赁利息;(4)到期未付租赁本金。12.在融资租赁款项未全部清偿前,乙方同意汽车供应商就汽车产品质量等的退赔款项直接支付至本合同第一部分商务条款第四条约定的甲方指定的甲方
17、银行收款账户,优先用于清偿乙方未归还的融资租赁款项租金及利息。第三条 租赁物的保险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保证连续为租赁车辆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保险,第一次保险的办理应当在车辆交接之前。乙方优先选择甲方推荐的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保险金额依据乙方购车发票合计金额确定。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时投保或续保,甲方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自该费用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如乙方未按要求办理,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给乙方或者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终止收回租赁
18、物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一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违约责任。2.乙方购买保险(包括续保)后应将保单原件、发票原件交由甲方保管。为租赁车辆购买的保险(含续保)的第一受益人必须为甲方。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乙方所获得理赔费用(若有)直接由第三方支付至甲方账户。3.乙方承诺并保证以上险种均以甲方为第一保险受益人进行投保。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退保、减保和批改(不影响第一保险受益人的除外),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4.租赁期内,如租赁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部分毁损
19、可修复使用的,保险理赔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当一次事故的保险理赔金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保险理赔金可由乙方收取和使用,但仅限于支付维修费以使租赁车辆恢复可正常使用的状态;(2)当一次事故的保险理赔金在5000元以上的,保险人必须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支付保险理赔金。发生部分毁损至恢复租赁车辆原状的过程中,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继续支付租金。5.租赁期内,如租赁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灭失、丢失、盗抢、全损、推定全损或损害无法修复的,乙方应负责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前归还全部租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前还款的,乙方有权扣收全部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清偿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
20、期及未到期)的,乙方应补齐不足部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应付款项金额,若该项赔付数额少于乙方应付甲方所有未付租金(含已到期及未到期)、逾期违约金(若有)、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足,若该项赔付金额超过以上乙方应付给甲方款项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甲方将租赁车辆以当时状态及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至此,本租赁合同终止。第四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权利转移1.所有权:在乙方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之前,甲方对租赁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享有以下权利:(1)租赁车辆交付给乙方前,应完成车辆登记的
21、相关手续,车辆应登记至甲方名下,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登记费用由乙方负担。(2)租赁期间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转让或质押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亦有权将租赁物件抵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但不得因此影响乙方对租赁车辆的使用。在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了其全部义务的前提下,租赁期满承租人选择留购的,甲方应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上述转让、抵押或质押不得影响所有权转让的办理。(3)若为便于乙方运营、使用等原因,甲方可选择同意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并不因此获得登记车辆的所有权,甲方仍是登记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乙方应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备
22、注栏/登记栏”处备注车辆所有权实际系作为融资租赁出租方/买方的甲方所有。同时,将备案登记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登记、备案的相关税、费。非因甲方原因,因登记备案事宜导致车辆涉及违法的,由乙方无条件负责处理与赔偿。(4)甲方有权将标有租赁物归甲方所有的标识、文字等粘贴、喷涂于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上,以辅助表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应予以配合,协助甲方粘贴、喷涂前述标识、文字等,并不得擅自予以移动、摘除或涂改,否则视为乙方构成违约。(5)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在商务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予以登记公示。(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
23、有权随时用在车辆上安装监控装备(包括但不限于GPS系统)或现场检查的办法对车辆进行监管, 乙方应予以配合;若甲方认为有必要在车辆上安装监控装备对车辆进行监管,则安装监控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租期内监控车辆超过3天未正常运行且经甲方提醒后,乙方仍不配合检修的,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拖回车辆对该监控装备进行检修并要求乙方按照一般条款第十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乙方任何行为、协议包括乙方的关闭、停产、转产、兼并或破产等,均不改变甲方对车辆的所有权。若乙方破产,该车辆不属于乙方的破产财产。(8)乙方不得出售、转让设备,不得将车辆对外投资,不得在车辆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为实现本合同
24、目的,抵押给甲方的除外),或采取其它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不得转租车辆或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乙方若为有资质的经营性租赁企业,乙方可以从事其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性租赁业务。(9)应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在有关公证处办理车辆相关公证事项时,公证费由乙方承担。(10)因乙方承担民事责任或受行政处罚致使租赁物被查封、扣押、执行、抵债等影响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处分权的,乙方必须于此类情形产生之日2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甲方的权益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或损害,否则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或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2.使用权:(1)在租赁期内,车
25、辆的使用权、收益权属于乙方;(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设置场所正确地使用车辆,对车辆进行良好的保管、保养、定期维修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正常的操作营运状态;乙方应根据租赁汽车的制造厂商的要求对租赁汽车进行保养和维修,使租赁汽车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乙方应承担租赁汽车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租赁汽车的常规保养里程不得高于生产厂商规定的保养公里数。(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加拆任何零部件或改变车辆的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在车辆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车辆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车辆实现对乙方的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对车辆维修、保养的效果归于
26、甲方。(4)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的使用、保养状况,乙方应提供有关报告和资料,并为甲方的检查提供方便。(5)乙方需要更换车辆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原生产厂出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6)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或改变车辆原来的用途和功能。(7)因车辆在运输、安装、设置、保管、使用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车船税、年检费用、通行费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各类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因车辆使用致使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8)本合同项下
27、乙方的一切义务具有连续性,对其义务承受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第五条 租赁物的损毁、丢失、灭失1.租赁期内(包括续租期间)车辆毁损、丢失和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2.在车辆发生毁损、丢失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1)将车辆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车辆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在前述两项情形下,乙方继续租用车辆,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变。(3)车辆毁损后无法修理或修理已无实际意义,或者灭失、丢失时,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终止金。3.权利转让:乙
28、方将规定的提前终止金或租期届满后按约将留购价支付给甲方以后,甲方将对与车辆有关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本合同终止。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甲方对车辆的任何状况,包括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乙方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1)在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对该车辆的部分或整体进行任何出售、转让、出租、赠与、承包、对外提供担保、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限制性负担。(2)乙方签署本合同己经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且不存
29、在任何法律障碍。如本合同非因甲方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应撤销或被解除时,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并根据资金占用时间按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标准赔偿甲方,以弥补甲方的损失。(3)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或其他有必要的征信系统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若乙方为网约车平台客户,乙方应提供相关授权文件或查询所需的账户及账号密码,保障甲方可以随时在网约车平台查询乙方的车辆运营信息。(4)乙方如欲转让或转租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5)乙方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履行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夫妻发生财产分割等重要事件,乙方应在上述事项发生
30、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6)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体现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第七条 融资租赁担保1.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融资租赁担保:(1)第三方保证: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后,即承诺:a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融资租赁须支付的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本金及利息(含逾期利息)、违约赔偿和甲方为实现其权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b本保证为连带
31、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的2年后终止。本保证不因乙方的任何变化或本合同的任何情况(包括合同的修订)而受到影响。为此该保证人应签署担保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c若保证人发生可能影响到保证人偿付能力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等导致收入骤降、大额债务纠纷、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保证人应在变化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保证人发生前述变化,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适当的额外担保,乙方有义务提供该类额外担保。(2)其他担保方式:若为便于乙方运营、使用等原因,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时,甲方授权乙
32、方将所有租赁车辆自租赁物交接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甲方,车辆抵押登记证书存放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待付清甲方所有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该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后解除抵押并归还登记证书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附件规定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按该批车辆融资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和/或甲方单方面宣布合同提前终止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一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违约责任。2.额外担保在融资租赁期内,若甲方认为乙方的还款能力出现严重下降,或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严重降低,或乙方发生意外情况或变动导致融资租赁的支付安
33、全性收到严重影响,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适当的额外担保,乙方有义务提供该类额外担保。第八条 提前终止条款1.如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以支付终止金的方式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经甲方同意后,该通知即不可撤销并对乙方产生约束力。2.该终止金含:(1)乙方未支付的到期租金及逾期违约金;(2)乙方未支付的剩余未到期的融资本金;(3)因提前偿还租金而应支付给甲方的补偿金,该补偿金为剩余未到期租金总额的3%。3.甲方在收到上述约定的终止金后,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则本合同履行完毕。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
34、他担保措施或追加保证金,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追加保证金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到期全部租金,提前终止合同补偿金,以及其他应付款:(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连续亏损两年以上,可能影响租金支付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5)违反本合同做出的保证和承诺;(6)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7)乙方或者乙方主要股东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影响到乙方履行能力的;(8)法定代表人夫妻关系发生变化或夫妻财产分割,影响到乙方履
35、行能力的;(9)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卷入重大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10)因乙方原因,致使保险未如期办理或中断,车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11)乙方擅自将该车辆的部分或整体进行任何出售、转让、出租、赠与、承包、对外提供担保、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限制性负担;(12)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租赁期满后的租赁物处理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后,甲方可向乙方出具书面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车辆的所有权由甲方转移至乙方。但无论该证明是否出具,在乙方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支付车辆留购价款后,车辆所有
36、权即归乙方。第十条 违约责任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1)乙方超过租金支付日期3天仍未向甲方支付租金;(2)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保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3)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财务信息、担保或担保人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错误的担保和担保人信息的;(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擅自出售、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该车辆或乙方将租赁汽车用于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以外或违法经营或涉嫌犯罪的;(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非正常或违反公平原则转移或以其他违法违规方式处理其业务、或乙方的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足以
37、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且乙方不能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其它足够担保的;(6)乙方在租赁期间,未按照车辆的正常要求进行保养、维护,或者故意使车辆严重超负荷运转,导致车辆非正常贬值;(7)乙方连续壹个季度不履行本合同一般条款第十三条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或乙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的;(8)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车辆抵押、保证等担保的;(9)对甲方在租赁期内开展的租赁车辆检查、风险监管工作进行干预、阻挠或不予配合的;(10)向甲方借用租赁汽车的相关权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等)逾期未归还,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仍不归还的;(11)还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被收缴的
38、;(12)未履行本合同一般条款第六条约定的陈述与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条款,且自其发生之日起3日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的或虽已补救或纠正但对甲方权益仍有重大风险的;(13)发生任何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刑事程序,或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或乙方可能被宣告进行破产还债程序等可能影响乙方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或导致甲方权益有重大风险的;(1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违反本合同承诺的。2.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之一种或数种或全部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以弥补损失:(1)加速到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款项和相应利息,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付清。如到
39、期仍未支付,甲方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除前述约定外,甲方同时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2)要求乙方或保证人立即付清所欠租金、逾期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内(含)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一个月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3)要求乙方或保证人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支付提前终止金,并终止本合同;(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额外支付一笔保证金或将其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赔偿金予以冲抵。(5)解除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由甲方收回和处分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当甲方处置车辆时,乙方应无条件自费按甲方的
40、要求将车辆在完好状态下运至甲方指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障碍物,提供搬运、拆卸工具,疏通搬运道路和搬运环境,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取回车辆的全部费用。甲方依前述规定收回车辆时,租赁物价值,甲方有权单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租赁物件届时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后按该评估价进行处分或作价折抵;处分所得价款或评估价折抵后仍不足以支付乙方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该损失。(6)乙方出现违约时,或在本合同其它条款有规定时,甲方有权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之目的控制和处置车辆,乙方有义务配合,并将车辆(包括相关备件、车辆合格证、车辆购置税等税费缴纳证明、全套钥匙以及相关物品材料)交付给甲方。若乙方拒绝配
41、合或若情况需要,甲方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控制车辆。甲方控制车辆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车费用、人员费用、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控制车辆后,有权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之目的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车辆,甲方控制租赁车辆后,并不表明甲方放弃了其他救济权利或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7)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8)要求乙方补充提供其他担保方式。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本合同一般条款第七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就该租赁车辆办理抵押,而因乙方未尽协助义务或者因该车辆自身原因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
42、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损失赔偿金。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有相关费用。4.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还款,甲方有权进行催收。催收期间甲方有权收取下列催收费用(逾期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安全监控车辆安装、车辆保险、抵押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催办,因催办发生的费用按照下述标准向乙方收取):(1)收款/催办手续费:若在每期约定时间,甲方无法通过约定的途径或其他方式收到足额还款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安全监控车辆的安装、车辆保险、抵押时,甲方派人进行催收/催办并有权收取该费用,每事项每次逾期收取人民币100元收款/催办手续费。(2)提示付款/催办函件费:若甲方将向乙方发
43、送催收/催办事项的信函,甲方有权收取每函人民币50元的函件费。(3)律师函费:甲方委托律师向乙方发送律师函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元。(4)登门催收/催办费:若甲方派人上门向乙方催收未付款或催办监控车辆安装、车辆保险、抵押的,每派人一次,甲方有权收取登门催收/催办费人民币600元;涉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员出差的,还应收取差旅费用(据实结算)。(5)车辆处置费:若乙方无力偿还所欠融资,而以该车辆冲抵未还融资时,甲方有权收取乙方的车辆处置费人民币5000元。此时车辆的价值以合法、有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为准;若车辆处置涉及异地迁移的,支付的费用还应增加异地迁移的合理费用。为避免疑义
44、,上述(1)至(5)项既可单独适用,亦可叠加适用;甲方可视情况自行判断采取何种催收/催办措施。5.甲方行使该车辆的所有权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利益,如果租赁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影响乙方对该车辆的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6.甲方在釆取前述措施时,并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所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约定1.由于地震、海啸、政变、战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不可抗力发生5个工作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及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理由的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并在不可
45、抗力事件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得免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第十二条 权利的累加性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乙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甲方书面表示,甲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1.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附表,每年度终了后向甲方提供经审计报告,提交的时间应在取得审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年度内多次对
46、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则任何一次审计报告均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其经营状况,乙方有义务给予积极配合。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会计报表等资料是充分的、真实的,不存在任何对甲方财务状况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诉讼。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文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说明函。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反映乙方营业状况、债务清偿能力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情形;乙方保证,对甲方采取的风险监控措施予以理解并积极配合;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1.友好协商: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诉讼: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
47、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除外事项:在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变更1.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由乙方负责通知保证人。2.本合同如与买卖合同、租赁申请表、保证合同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与补充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条款为准。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正式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租赁物权属证明、租赁物合格证、原始发票、租赁物确认书等文件。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保险费以及其他应付款。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在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釆用当面递交、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通知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3.采用邮寄方式的,则以邮件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邮寄方应于寄出当日通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