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共9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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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Tentative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of Hubei province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 印发 专心-专注-专业前 言2006年国家住房和城乡部颁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大量调研与实践表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湖北省实施时,存在部分指标要求较宏观、部分条文不适合湖北省地域特点等问题。因此,基于湖北省全面实施循环经济和推广绿色建筑的要求,为更好地指导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
2、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 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432号)等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湖北省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和文化等特点,总结湖北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而制定。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本标准并不涵盖建筑物所有的性能和品质,而着重于评价与绿色建筑有关的内容,包括场地质量、环境影响、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等;同时也不评价建筑美观和经济性问题。此外,我国建筑法规所规定的一般性建筑性能,包括与
3、消防、安全相关的建筑基本性能要求、以及与绿色建筑关联性不高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列入本标准。但绿色建筑评估必须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为前提条件。目 录1 总 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湖北省建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湖北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评价,其他建筑可参照执行。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
4、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由于热量聚集而造成的城市气温高于四周郊区气温的现象,称为城市热岛效应。热岛强度是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
5、参数。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2.0.4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2.0.5可再利用材料 Reused material指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指已经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产品通过改变其物质形态,生产成为另一种材料,使其加入物质的多次循环利用过程中的材料。2.0.
6、7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2.0.8 杂排水 Gray water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2.0.9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de gray water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3.1.
7、2 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居住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建筑评价指标体系。3.1.3 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和建成后的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4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3.1.5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与运营管理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
8、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3.2.2 绿色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表3.2.2-1 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41项)优选项数(共7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10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8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6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7项)室内环境质量(共8项)运营管理(共2项)533331-6444412755
9、5524表3.2.2-2 设计阶段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43项)优选项数(共13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8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2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6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8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3项)453531-574642569575393.2.3 绿色建筑建成后的评价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居住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3-1、表3.2.3-2 确定。表3.2.3-1 建成后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50项)优选项数(共11
10、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10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8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6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1项)室内环境质量(共8项)运营管理(共7项)533534-64464547557566表3.2.3-2 建成后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等级一般项数(共52项)优选项数(共15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8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2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6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12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8项)453735-5748466695957103.2.4 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
11、,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3.2.5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4 居住建筑4.1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4.1.2 建筑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相关安全规定。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4.1.3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m2。4.1.4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
12、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居住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 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4.1.6 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 m2。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4.1.8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4.1.9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如山丘、水域、植被等。4.1.10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
13、享。4.1.11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4.1.12 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4.1.13 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4.1.14 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4.1.15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 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4.1.16 室外照明和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4.1.17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4.1.18 住区非机动车
14、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优选项4.1.19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4.1.20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4.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4.2.1 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的规定。4.2.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4.2.3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4.2.4 具备太阳能集
15、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一般项4.2.5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4.2.6 卧室、起居室、书房等主要房间的南、东、西向外窗设置活动式或固定式外遮阳,外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应不大于0.60。4.2.7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4.2.8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现行国家标准公
16、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4.2.9 住区内所有电梯均采用节能电梯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4.2.10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4.2.11 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4.2.12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优选项4.2.13 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附表C.0.3列出的各地采暖年耗电量与空调年
17、耗电量之和的限值的80%。4.2.14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并应设置循环供水系统。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一般项4.3.6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等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雨水等
18、非传统水源。4.3.8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4.3.10 降雨量大的缺水地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及利用方案。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优选项4.3.12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不使用国家及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
19、建筑材料及制品。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一般项4.4.3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4.4.4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4.4.5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4.4.7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
20、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4.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4.4.11 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标准化部件和设备,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通用和标准化的结构构件。4.4.12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4.4.13 使用墙体保温材料或制品。优选项4.4.14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4.4.15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4.4.16 采用墙体自保温系统。4.5 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4.5.1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
21、照标准的要求。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 (A),夜间不大于35 dB (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dB,沿街时不小于30dB。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4.5.5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
22、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一般项4.5.6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4.5.7 住区内不少于75的住宅可形成穿堂风。4.5.8 住区内不少于75住户的厨房和卫生间设置于户型的北、西北或西侧,或设置于户型自然通风的负压侧。4.5.9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4.5.10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4.5.11 设置采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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