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_营改增_面临的挑战与应对_林雪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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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期专题 Finance & Accounting 射 4-5會耐 建筑业 “ 营改增 ” 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林雪锋 作为本次 “ 营改增 ” 的四大行业之 一,经过多年来持续快违发展,建筑业 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日益凸 显。本次税制改革,建筑业面临的情况 最为复杂, “ 营改增 ” 后在计税方式、适 用税率、纳税主体、纳税地点和发票开 具等方面都出现了重大变化,其产品造 价、会计核算、税负变化和经营模式面 临新的挑战。 _.建筑业 “ 营改增 ” 政策变 化情况 1. 计税方式。营业税为价内税,原 建筑业管业税应纳税额为营业额 X适 用税率。増值税为价外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简易计税
2、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对于老项 _、采用 甲供材、清包工方式建筑工程,也可以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 适用税率。原建筑业的营业税税 率为 3%。营改增 ” 后建筑业一般纳税 人适用税率为 11/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 征收率为 3%。 3. 纳税地点。原建筑业纳税人应在 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营改增 ” 后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向 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发票开具。原建筑业纳税人异地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使用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税务机关
3、提供或代开的建筑业 发票。 “ 营改增 ” 后,一般纳税人能够自 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仅能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如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 生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如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可向建筑服务发生 地主賃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建筑业 “ 营改增 ” 后面临 的挑战 1.建筑产品造价 B趋复杂。增值税 的价外税特点彻底颠覆了建筑产品原 来的造价构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 办标 20164号)的规定, X程造价 =税 前 尤 程造价 X (1 + 11%)。 其中, 11%为 增值税
4、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 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 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在新的造价体系下,建筑企业投标时需 考虑的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和繁琐,除了 应拆分增值税款外,更重要的是税前工 程造价的测算 。由于 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等成本项目实行 “ 价税分离 ” ,不 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测算时需要 考虑供应商类型,各项目适用税率、取 得发票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对销售价 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 销售含税价格换算,并根据预计应纳税 额测算附加税费。但在实务中,建筑企 业在编制标书阶段住住难以准确预测 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
5、值税进项税额的 情况,很可能实际造价与预计造价存在 严重偏差 :。 2.会计核算情况有待健全。 1 营改 增 ”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情况提出了新 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 理水平仍处于粗放 的发展阶段,反映到 会计核算领域,表现为财务管理制度落 后,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同时,由 于建筑项目核算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 复杂,造成建筑企业的会计信息传递具 有滞后性,收入成本失实。营业税税制 下,计税方式较为简单, H部分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因 此会计核算不健全的问题长期被掩盖 “ 营改增 ” 后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 身份选择,如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简易计税方式与原营
6、业税差别不大,增 值税核算较为简单,对建筑企业冲击不 大,但年应税销售额 500万元的一般纳 税人达标认定条件,以及下 游客户的 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要求,都 让建筑企业不得不面临选择一般纳税 人身份登记的问题。虽然会计核算健 2016 14 财务与会计 13 本期专题 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 人登记要求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都不成 问题,但要实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 核算,对许多建筑企业来说仍存在不小 的挑战。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 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建筑业一般 纳税人将面临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这 将直接造成建筑企业客户流失、税收负 担增加。 3.税负变动影响 #中带忧。从总 体来看,本次 “ 营改增 ” 将实现所有行 业税负下降,对于 :建筑业来说也不例 外 。对 f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増值 税征收率为 3%,与之前营业税税率相 同。但由宁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 是价内税,计税基数的不同造成在交 易金额相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 值税会小于营业税,实际税收负担为 2.91%,比营业税 3%的税负略有下降。 .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老项目、甲 供材、清包 X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 同样有所下降,其他采用一般计税方 式的情形,从表面看 11%的适用税
8、率 比营业税大幅度提升,但由于增值税 采取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计税方 式,在销项确定的情况下,增减关键在 企业能否获得进项发 票以抵扣销项 税额。从成本构成来看,建筑企业的成 本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 费及其他成本费用,但在进行增值税 核算时仍会存在部分成本无法抵扣, 如 “ 营改增 ” 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人 : 成本、贷款利息等项旨,部分项目虽然 能取得专用发票,但由于开票方为小 规模纳税人,或货物适用 3%简易征收 率,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増加建筑企业 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现有抵扣范围 内,如何科学选择供应商,有效利用可 抵扣项目,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将成为 建筑业税务管理的重要问题
9、。 4.传统经营模式或将触礁。虽然 :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明令禁止 :t 程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但现阶段建筑业中上述行为仍普遍存 在。在原营业税税制下,施工方和中标 方不一致时,基本上按收入全额缴纳營 业税,不管中标方如何进行税金的分 摊,最终并不会对税收造成实质影响。 以工程挂靠为例,资质企业进行挂靠 管理,施工方实际经营管理项直,在该 经营管理模式下被挂靠单位仅通过提 供资质挂寒和开具发擧,以收取管理费 的形式获利,基本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管 理和日常经营。而施工企业则犬量利用 虚列工资支出、虚开材料发票扣除成本 费用的形式结算工程施工成本 ,直接导 致实际经营与发票管理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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