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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有效落实“ 四不放过 ” 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提高干部职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中,对有失职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体:(一)一次轻伤 2 人以下、重伤1 人或职业中毒2 人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及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二)一次轻伤 3 人(含)以上、重伤2 人(含)以上或职业中毒 3 人(含)以上事故及一、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由集
2、团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三)对一次发生死亡1-2 人或重伤 3 人(含)以上10 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追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四)对一次死亡3 人(含)以上事故 (即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的责任追究由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发生的事故由自治州、自治区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3、-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凡涉及到所属各单位公司级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未触犯刑律的,由公司履行追究职责。第四条事故等级划分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493 号令 )规定标准执行。第五条轻伤、重伤、中毒、死亡责任事故及非伤亡责任事故追究标准:事故事故单位事 故 区责 任 分管领导事 故 区安 全 分管领导事故区安全第一责任人事故单位责任分管领导事故单位安全分管领导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一次轻伤2人、重伤1人或职业中毒 2 人以下的 责 任 事故;一、二
4、级非伤亡责任事故能源开发公司露天生产记大过 记过警告其他记大过 记过记过警告能源公司化工生产记大过 记过警告其他记大过 记过记过警告煤化工公司化工生产记大过 记过警告其他记大过 记过记过警告酒店记大过 记过记过警告集团机关记大过 记过记过警告一次轻伤3人(含)以上、重 伤2 人(含)以上、急性中毒3人(含)以上或死亡1人的责任事故能源开发公司露天生产降级记大过记大过记大过记过记过其他撤职降级降级降级记大过记大过能源公司化工生产降级记大过记大过记大过记过记过其他撤职降级降级降级记大过记大过煤化工公司化工生产降级记大过记大过记大过记过记过其他撤职降级降级降级记大过记大过酒店撤职降级降级降级记大过记
5、大过集团机关撤职降级降级降级记大过记大过一次死亡2人的责任事故能源开发公司露天生产撤职降级降级降级记大过记大过其他撤职撤职撤职降级降级降级能源公司化工生产撤职降级降级降级记大过记大过其他撤职撤职撤职降级降级降级煤化工公司化工生产撤职降级降级降级降级记大过其他撤职撤职撤职降级降级降级酒店撤职撤职撤职降级降级降级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 集团机关撤职撤职撤职降级降级降级注:以上责任事故,集团将视情节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给予相关责
6、任人经济处罚。降级是指薪酬降级。撤职处分原则上指职务级别下调一级,具体撤销几级职务按照事故性质和责任由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一次死亡超过2 人的责任事故,事故区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人撤职处理,事故单位分管领导、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第一责任及相关领导处理执行中国集团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系数与死亡人数的乘积结果作为死亡人数 (小数采取四舍五入),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对于死亡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依据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结果进行认定。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5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事故由各单
7、位进行追究,提出处理意见,由本单位及集团安环管理部备案;5 万元 (含)以上 2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事故由各单位进行追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安环管理部备案;20 万元 (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财产损失事故,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由集团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100 万元 (含)以上财产损失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 事故报集团公司备案;200 万元 (含)以上财产损失责任事故报集团公
8、司拟定处理意见。第九条特殊时期发生的事故或性质较为严重的事故,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第十条生产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煤炭生产死亡事故,还要在1 小时内上报到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第十一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和其它应该报告的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9、或者瞒报。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将由集团审计部会同安环管理部等部门组织调查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在伤亡事故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 际情况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具体办法或规定,报集团安环管理部备案。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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