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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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BG Technology Co., Ltd.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之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号 618 室室) 二零一七年二零一七年十二十二月月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2、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光弘科技”、“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
3、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 刊 载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创 业 板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 中 证 网 ( ) 、 中 国 证 券 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4、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光弘投资承诺光弘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5、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6、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建兴承诺(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建兴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宏天创富有限公司的股份,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
7、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8、6 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9、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三)本公司股东)本公司股东正弘投资、创富投正弘投资、创富投资资分别承诺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
10、减持事宜,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四) 本公司股东) 本公司股东国宏投资、宏祥投资、汇银富成、华拓投资、国宏投资、宏祥投资、汇银富成、华拓投资、乾亨投资乾亨投资分别承诺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办理完毕本企业向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11、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五) 本公司董事、
12、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松年、苏志彪、萧妙文、朱简松年、苏志彪、萧妙文、朱建军、李正大、王军发、肖育才、杨荣分别建军、李正大、王军发、肖育才、杨荣分别承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13、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 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
14、后 6 个月期末 (2018年 6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同时,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该等承诺。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
15、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六)本公司)本公司监事张平监事张平承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1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
17、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股份自愿锁定承诺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七)股份自愿锁定承诺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1、控股股东光弘投资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18、 2、实际控制人唐建兴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3、公司股东正弘投资、创富投资、国宏投资、宏祥投资、汇银富成、华拓投资、乾亨投资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
19、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松年、苏志彪、萧妙文、朱建军、李正大、王军发、肖育才、杨荣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5、公司监事张平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20、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光弘投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唐建兴、简松年、苏志彪、胡瞻、萧妙文、邹宗信、朱建军、李正大、王军发、肖育才、杨荣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公司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一)公司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则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21、,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如公
22、司依照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 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23、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
24、为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回购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但如果公司股价自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高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持续实施回购股份, 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25、净利润的 10%。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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